为改善人才居住环境,积极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来松创新创业, 根据《松江区促进优秀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和《关于加快G60上海松江科创走廊人才高地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松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原则
(一)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工作实际,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确定每年补贴的资金总额,并实行排序轮候制度。
(二)申请的人才应与用人单位至少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松江无产权住房且个人在松江自行租房;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则按就高原则给予一方补贴。
(三)采取先租赁后补贴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每次审批补贴时间为一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累计补贴时限不超过6年。
二、补贴对象
本区一类、二类、三类扶持企业及区属事业单位中获得松江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45分以上人才。
三、补贴标准
(一)经认定的A类优秀人才,按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供的上年度松江区域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三室二厅)房屋租赁平均价格,给予100%补贴;
(二)经认定的B类优秀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80%执行;
(三)经认定的C类优秀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60%执行;
(四)经认定的D类优秀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50%执行;
(五)经认定的E类优秀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40%执行;
(六)获得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120分以上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50%执行;
(七)获得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100分以上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40%执行;
(八)获得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85分以上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30%执行;
(九)获得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75分以上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25%执行;
(十)获得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65分以上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20%执行;
(十一)获得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55分以上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15%执行;
(十二)获得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45分以上人才,按第一类对象补贴额度10%执行。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核实其住房及租房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事业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汇总报区人才服务中心,企业直接报区人才服务中心。
(二)审核。区人才服务中心汇总各单位、部门申报的拟补贴人员情况,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拟补贴人员名单,通过松江人才网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列入补贴范围。公示有异议的,经过核实情况后,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决定是否列入补贴范围。
(四)补贴。按季度发放,自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申请之月起执行。如当年审批通过人员补贴资金发放总额超过年度预算的,依次按批准时间、松江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等情况排序实行轮候制度,延后发放。
五、申报材料
(一)《松江区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申报单位资质材料;
(三)申请人松江G60科创走廊人才积分证书;
(四)申请人松江地区无产权住房承诺及租房证明;
(五)申请人现居住地无犯罪记录承诺;
(六)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六、考核监督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每年对享受租房补贴人才的工作业绩予以考核评定,提出是否进行后续资助的意见。
(二)获得租房补贴人才个人或家庭购买房产、工作调离本区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个人,一经查实,今后不得在本区申请租房补贴,并追回已发放的租房补贴。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于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材料时把关不严,且在后续管理中未能尽到责任,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并取消该单位员工继续享受租房补贴的资格。
(五)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检举违反本办法的组织或个人。
七、其他
(一)人才租房补贴经费从区人才发展资金列支,并按照《松江区人才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