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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才新政“30条”权威解读!放权松绑:为人才增动力、添活力
发布时间:2016-09-27 16:15:50

*本内容来源各媒体或网络,非官方解读,仅供参考。

“人才是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所有问题的核心。”时隔一年,上海在人才“20条”基础上出台了人才“30条”,再次印证这座城市对“人才问题”的深刻认知和“求才若渴”的紧迫感。

在许多专家看来,这一被称为人才新政“30条”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是一个“优化版、加强版、升级版”,不仅系统性地提出了建立科学规范、包容开放、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的目标,更是有针对性地破除人才引进、评价、激励、流动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关键政策的“最后一公里”落地问题。

“如果把原来较为分散的人才政策称为1.0版,去年的人才新政‘20条’就是2.0版,人才‘30条’可称之为3.0版。”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核心是围绕“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的要求,为人才“增动力、添活力”,使上海成为国际一流创新创业人才的汇聚之地、培养之地、事业发展之地、价值实现之地。

时隔一年为何推新政

去年人才“20条”实施以来,海内外人才加速向上海集聚。人社部门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上半年,共受理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申请永久居留503人,环比增加8倍,申请量占全国50%以上。首次为96名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了5年期工作类居留许可并加注“人才”,其中27人年龄超过60周岁。截至目前,64名硕士及以上学位外国留学生办理了毕业后直接在沪就业手续。至今年8月底,通过国内科创人才新政引进的人才共4638人。

为何一年后又推“加强版”新政?在专家看来,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建设正加快向纵深推进,倒逼人才发展机制进一步开放、突破。另一方面,中央对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提出新的要求。今年3月,中央印发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

更为现实的因素是:尽管新政实施一年取得明显效果,但对标全球具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城市,上海在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方面仍存在瓶颈。专家指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制度门槛还是较高,顶尖人才引进不足,缺乏真正具有国际水准的大师级人物和高层次创新团队;人才管理机制还是不够活,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率低等,都影响人才集聚并发挥作用。

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才“30条”强化了之前社会反响好、人才得实惠的政策,让人才有更多获得感。同时深化了“20条”中改革方向正确但人才获得感还不太强的政策,以及之前没涉及但用人单位和人才都特别关注的政策。

人才集聚制度“做加法”

上海科创中心建设需要一批站在行业科技前沿、具有国际视野和能力的领军人才,就要有海内外人才“近悦远来”的吸引力。人才“30条”继续在原有引才政策上做加法:

推动将外籍高层次人才工作团队成员纳入直接申办永久居留证范围;探索对在上海自贸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经自贸试验区或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外国留学生直接留沪就业,去年试点条件是硕士及以上学位。”人社部门负责人表示,今年放宽到本科后会有更多外国留学生享受此政策优惠,“下一步将积极探索在非上海地区高校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外国留学生直接来沪就业政策。”

俗称“上海绿卡”的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去年有效期从最高5年提高到10年,今年将进一步提高B证“含金量”。拥有“上海绿卡”的人才可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唯一家庭住房的,可按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在子女就学、缴存公积金等方面也将享受市民待遇。

国内人才集聚方面,除了继续强调“户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完善梯度人才引进政策,此次新政特别强调了“重点”和“优先”,即重点引进“四个中心”、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科创中心建设的紧缺急需人才,优先引进重大科学工程、重要科研公共平台、大科学研究中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高层次人才。

人才引进的便利化程度也将进一步提高。上海将加快推进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两证合一”试点,还将探索将来沪外籍博士后纳入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办范围,为境外高校在读外籍研究生受邀来沪实习提供出入境便利等。

人才管理:下放权力、放宽门槛、放开空间

在人才“20条”实施后,一些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反映,招录审批流程长、环节多,对单位用人自主权还存在一定束缚,用管理党政干部的方式管理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职称依然与落户、居住证积分、养老等公共服务挂钩,仍被作为申报科研项目和人才计划的准入条件…… 

“解决这些问题的出路在于向用人主体放权、给人才松绑,建立公平、灵活、高效的人才管理制度。”专家认为,需要在下放权力、放宽门槛、放开空间上做文章,全面激发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

针对高校院所普遍反映的用人自主权问题,新政提出推进用人制度改革,保障高校、科研院所用人自主权,在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聘任、考核评价、收入分配等管理权下放。高校、科研院所在编制限额内自主引进人才,编办、人社等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备案和审批。

市教委工作党委表示,此次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主要包括人事薪酬、财务资产、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基建审批等,涉及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高校人员编制、绩效工资核定、二级院系行政管理岗位聘任制改革、政府采购审批、国有资产处置等,含金量高。

现有职称制度对人才的制约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此次新政提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被各类人才视作一大“利好”。《实施意见》明确,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职称评审的前置条件。逐步将职称评审权下放给用人主体、行业组织等,引导建立由行业组织或龙头企业牵头,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企业共同参与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不作为申报科研项目和人才计划的限制性条件,逐步与相关福利待遇脱钩。

人社部门进一步表示,关于职称分类评价,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标准,对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和以工程技术应用开发为主的人员进行适当区分,分别按照成果转化效益和创新创造业绩贡献设置不同的评价权重。比如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转化效果效益评价的权重由50%提高到60%,将学历、专业工作经历、论文发表数量、科研项目数量等条件的评价权重由30%降低到20%。

优化科研教学机构学术领导人员管理方式,被普遍视作“给人才松绑”。今后,科研教学机构学术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各类不同学术活动任务可进行合理安排。科研教学机构学术领导人员兼职也不再“一刀切”,明确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领导班子正职以外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社会服务机构兼职”。

专家指出,《实施意见》提及深化“双自联动”建设国际人才试验区,将是上海人才制度改革的一块试验田。张江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确保政策落实,张江专项资金制定了新的政策,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其中人才专项资助政策对政策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创业、培育、保障等方面提供百万至千万元级资助。

激励机制:以市场价值回报人才价值

去年人才“20条”已提出不少人才激励政策,但政策落地的关键环节仍需突破,提升“纸变钱”的能力。 

“以名利效应激发聪明才智,以市场价值回报人才价值,是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重要体现。”专家认为,关键环节的突破,需要进一步凸显科创活动中科研人力成本和科研人员的智力回报。

“30条”改变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一定价方式,强调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取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多种方式确定价格。市财政局解释,过去科技成果转让或作价投资,其定价只有评估一种方式。由于科技成果的独特性,难以达到标准化商品的要求,评估定价难度大,且不一定得到市场认可,“有价无市”现象时有发生。

“30条”还明确,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扣除其处置过程中直接费用后,其净收入的70%或以上可用于奖励个人和团队。“去年已明确70%的份额,但哪些是净收入?没有明确的计算模式,分配无从谈起。”专家表示,今年政策明确了“成果转移转化扣除其处置过程中直接费用”为净收入,“有了这个口径,收益奖励才真正可操作、可执行。”

税收也是众多科研人员和科技企业关心的问题。在原来探索股权激励5年内分期缴纳个税的优惠政策基础上,“30条”又有新突破:“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有关专家解释,原政策是取得股权、还没有取得现金收益就要纳税,现在可以暂不征收个税,等取得分红或股权变现时再去缴税。

为免除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后顾之忧,“30条”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定价过程中,单位领导决策和实施过程合规,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因后续价值变化追究决策责任。

“30条”还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通过“公开竞标”获得的科研项目中用于人员的经费等收入、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等所需人员经费,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深化完善本市科研项目人员经费的相关政策,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方式。“这体现了科研人员的劳动价值,激发他们的创新热情。”市财政局表示,劳务费支出将会由专项经费的20%提高至30%,对基础研究、软件开发、软科学类项目提高到50%。劳务费支出标准也相应提高,将原劳务费支出控制标准提高至8000元/人月以内。

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怎样才能让创新创业人才“来得了、待得住、用得好、流得动”?营造一个良好的综合发展环境迫在眉睫。对于怀揣创业梦的人才,《实施意见》提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的多条措施。

创新创业的法治环境格外重要。《实施意见》指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人才开发及人力资源市场、人才评价、人才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推进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完善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功能,试点开展知识产权信托交易和证券化业务。

在拓宽创新创业投融资渠道方面,上海将发挥主板、创业板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地方性股权交易场所功能,畅通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探索开展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业务。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体系正进一步成为创业人才“摇篮”。《实施意见》明确,调整财政投入方式,加强对众创空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企业的资助,加大政府购买创新创业服务的力度。市科委表示,上海在众创空间建设方面率先实现不备案、不注册、不登记,众创空间数量达到500余家,超过90%的孵化器为社会力量办,其中,拥有71个创业苗圃,累计孵化培育项目超过5500项,在孵企业数量超过6000余家,为上海人才开展创新创业提供了良好的空间和载体。

另一方面,针对用人单位和人才普遍反映的高房价、子女教育等对人才产生挤出效应的问题,《实施意见》明确,在破解人才阶段性住房难题、优化海外人才就医环境、扩大国际教育资源供给等方面加大力度,努力营造人才宜居宜业的良好环境。

(转载自:上海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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