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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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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

二、申请对象

2018年12月1日起在本市注册登记36个月以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四类创业组织。

三、申请条件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2、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

3、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民合作社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以集体参保方式缴纳城镇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险。创业组织社保缴费单位须与登记就业单位、补贴申请单位相一致。

4、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创办的创业组织只能申请享受一次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

四、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1、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贴;农民合作社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

2、每个创业组织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且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核定补贴人数,每月社会保险费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

补充说明:根据《关于调整促进就业相关资金列支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计算基数口径的通知》(沪人社就﹝2019﹞205号),自2019年5月1日起,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计算中所使用的缴费基数,由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调整为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特别提示

1、在2018年12月1日之前成立的,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44号)或《关于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2009〕20号)相关规定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提出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可继续按原规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

2、同一个创业组织吸纳同一名劳动者,不能同时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贴以及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


上海市各区创业指导公共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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