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才政策一网通查 上海有哪些人才政策
关于黄浦区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政策原文
扶持力度
申报条件
申报程序
提交材料
受理服务

根据《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2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18〕6号)的有关精神,为大力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深化创业型城区建设,加大对青年创业的扶持力度,落实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优化创业环境,激发创业活力,整合创业资源,引领更多的青年在黄浦创业成功。现制定鼓励创业实施意见如下:

一、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

1、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以下所指创业组织相同),给予5000元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

为鼓励35周岁及以下的创业者在黄浦区创业,在享受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的同时,再给予鼓励创业一次性补贴10000元。

2、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区首次创办创业组织满一年且按规定至少为一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请一次性首次创业8000元补贴。

二、创业场地房租(工位)补贴

1、符合市级房租补贴条件在本区注册并经营的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享受市级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年房租补贴6000元,补贴总额以创业组织在同一区内注册地或经营地的实际发生租金为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2018年12月1日起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且在孵化期内成功创办小微企、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创业团队,可申请孵化期间市、区两级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工位补贴,补贴以实际工位租赁费为限,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并获得市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按期还本付息后,贷款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先按照市级规定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的人数给予贴息。如贴息不足于银行利息时,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支付不足部分。

四、社会保险费补贴

按照市级“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37号执行。

五、鼓励创业专项补贴

1、对经本区创业服务机构指导推荐,参加经认可的创业赛事选拔,获得优胜或相应名次,同时创业组织注册地在本区或创业团队一年内在本区成功注册的,根据赛事级别给予创业启动资金。获得国家、市、区级优胜或相应名次的创业团队,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0元、50000元、20000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市、区创业启动资金不可重复享受。

2、组织开展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的评估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创业孵化成效,按照A、B、C、D及不达标五个等级由高至低进行分级评估,对于评估等级达到A级、B级、C级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运作费补贴,用于补贴房租、管理费等支出。

3、组织开展区级中职创业指导站、创业见习基地服务成效的评估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中职创业指导站、创业见习基地按照A、B、C三个等级由高至低进行分级评估,对于评估等级达到A级、B级、C级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用于管理费补贴和组织各类创业服务活动。

六、就业创业见习补贴

1、对参加本区创业见习计划的本市户籍35周岁及以下的未就业青年,按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给予见习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参加本区创业见习计划的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和本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的学生,按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见习生活费补贴。主要用于补贴见习学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市区同类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3、对本区创业见习基地,每带教一名学员每月给予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带教费补贴,用于补贴见习带教老师的指导费用以及见习基地因见习带教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市区同类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4、对参加本区创业见习、创业培训后一年以内在本区创办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5000元。

七、购买创业服务成果补贴

对自身具备相应专业代理服务资质社会服务机构,经区就业促进中心指导备案,为在本区注册登记的初创期内的个人创业组织提供全过程的财务代理或人力资源代理服务,可根据其服务费用按实补贴,每户每月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600元,补贴期限自组织注册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八、创业指导专家服务补贴

1、本区登记注册的创业指导专家为创业者提供咨询指导、创业项目评估和一对一结对指导等服务的,参照市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的服务标准给予交通误餐费补贴。

2、对结对扶持本区创业新苗的创业指导专家,每帮助一名35周岁及以下本市户籍青年且一年内在本区注册创办创业组织的,给予创业指导专家一次性补贴2000元。

九、“老字号 新活力”创新创业行动计划专项补贴

1、鼓励本区老字号企业积极参与“老字号新活力”创新创业专项行动计划,对在计划推进过程中有突出表现或有杰出贡献的企业集团及个人,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2、对在“老字号.新活力”创新创业专项行动中,产生的创新方案被采纳并实现成果转化,给予5-10万元助力发展资金。

3、对区认定为公共创业实训基地的老字号企业和区域内重点企业,在年度工作成效评估合格的基础上,按不同级别,每年可给予20-50万的运作费补贴,用于利用自身场地、设备、技术等各类创业资源和组织创业服务活动。

十、公益性创业园区和创业苗圃运作补贴

本区户籍失业人员创办创业组织的,可申请免费在公益性创业园区和创业苗圃开展创业活动,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园区和创业苗圃的租赁费、管理费及相关活动成果。

十一、其他

1、本意见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意见》发布前按《关于黄浦区鼓励创业的实施意见》(黄人社就〔2015〕3号)执行。

2、本意见中所指创业组织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且注册登记日期均为2018年12月1日之后。

3、国家、本市和本区同一类型的补贴,除明确可以叠加的,均不得重复享受。

4、本意见在实行期间,如遇国家或本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5、本意见由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具体操作办法由黄浦区就业促进中心制定。

 

 

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黄浦区财政局        

 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