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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民生科研专项资金操作细则(沪浦科[2016]65号)
政策原文
扶持力度
申报条件
申报程序
提交材料
受理服务

为促进全社会协同推进民生科技,发挥科技创新对改善民生工作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构建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生态体系,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2016]128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 

工商注册、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的医疗、农业、城建、环保等领域的事业单位从事的科研项目予以资助。 

第二条  资助形式 

本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形式,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上限不超过25万元。 

第三条  申报程序 

申请单位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民生科研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所发布的条件和内容,在浦东科技网上在线填报,并同时提交书面材料。 

第四条  审批程序 

1、受理部门受理、初审,由操作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2、通过评审的项目,操作部门提出资助方案,经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复核后,报浦东新区科委审批。拟立项的项目经公示且无异议后,由浦东新区科委发文公布。 

3、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浦东新区科委与项目申请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 

第五条  资金管理 

资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设帐核算。资助资金原则上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由基金办拨付70%,项目验收通过后再拨余款。 

第六条  项目验收 

项目结束后,项目单位应认真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包括审计单位提供的专款专用和经济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并向区科委提出验收申请,由操作机构组织验收。其中,同一项目获市级或国家相关部门立项,参加上海市或国家有关部委组织项目验收并通过,且及时向区科委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可视为通过验收。 

未达到合同考核要求的项目,作结题处理,停拨资助余款或追回已拨资助款。 

第七条  监督检查 

操作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资助项目组织跟踪和实地检查,执行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向操作部门提交项目中期实施情况报告。 

基金办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 

第八条  应用解释及施行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浦东新区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