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9

沪人社专〔2020〕295号

各区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委各部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交给上海的三项新的重大任务和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强化“四大功能”的要求,集聚和培养一批站在各领域科技前沿、具有国际视野和产业化能力的领军人才,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现就选拔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对象及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报: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即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企业女性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要注重发现和选拔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期结束(即2016年及之前入选)的上海市青年拔尖人才申报的,不占用人单位推荐名额。

(二)符合“品德素质优秀、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发展潜力较大”的基本条件。

品德素质优秀:具有坚定的政治品德、优秀的学术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专业贡献重大:在相关领域已取得较突出的创新成果,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团队效应突出:具有一支结构合理、创新创造能力较强的专业团队,团队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45岁以下成员一般不少于2人。

引领作用显著:能够在本市、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引领本专业、本学科、本领域的发展方向,起到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发展潜力较大:本人在相关领域显示出明显的创新能力、研发优势和发展潜力;团队成员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三)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范围:

1.已入选国家“万人计划”、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的人员;

2.已入选上海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和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

3.已入选外省市省级高层次人才计划的人员;

4.已入选“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省部级青年人才计划,且尚在培养期内的人员;

5.担任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且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市管干部);

6.连续2年申报未入选,在本年度内无新的重大专业成果的人员;

7.同一年度申报上海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和上海青年英才开发计划的人员。

二、选拔原则

以提高人才的创新创业能力为核心,以聚焦重点、服务发展,突出一线、团队优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深入实施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

(一)聚焦重点,服务发展。聚焦本市人才高峰工程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围绕科技创新和创业、高新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关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三大重点产业领域,开展领军人才选拔工作。同时,要加大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的选拔力度。对从事重大公共卫生与疫情防控领域研究或直接参与新冠肺炎一线救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

(二)突出一线,团队优先。以在科研、生产等专业技术一线岗位上创造优异成绩的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为选拔重点。要加大经确认的高峰人才团队核心成员选拔力度,高峰人才团队核心成员不占用人单位推荐名额。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及时公开选拔工作信息,严格规范选拔程序,切实加强选拔全过程监督。充分发挥专家评审、擂台赛、大数据测评等评价方式的作用,确保选拔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三、推荐平台

2020年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工作设立科技、教育、卫生、企业创新、金融、文化、现代农业和创业8个平台。各部门、各区根据被推荐对象的专业领域,向相应的平台进行推荐。各平台应成立主要由相关领域知名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等各方面人员组成的评审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向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推荐候选对象。各平台由市委、市政府相关部、委、办、局负责,具体安排如下:

(一)科技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科技工作党委、市科委负责,承担从事基础科学研究、应用科学和技术研究与开发的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

(二)教育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负责,承担从事高等教育工作和高端人才培养的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

(三)卫生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教卫工作党委、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承担从事临床医学工作和临床研究的各类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

(四)企业创新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工作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商务委、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承担各类企业创新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其中,市国资委负责本系统国有企业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工作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在沪央企、民营企业等创新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建设、交通、航运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市商务委负责外资企业创新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注册地、实际运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均在新片区的非公企业创新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

(五)金融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金融工作党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承担包括金融和会计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其中,会计人才的申报受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六)文化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委宣传部负责,承担包括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文化产业、体育、法律等领域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

(七)现代农业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承担包括农、林、牧、渔等领域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

(八)创业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承担创业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市工商联共同做好选拔推荐工作。

四、推荐途径

(一)单位推荐

各单位严格按领军人才选拔条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人选;中央在沪企业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向相关部门推荐人选;无行政或党组织隶属关系的,按属地原则,向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推荐人选。行业主管部门、区严格把关,认真筛选,提出本部门、本区推荐人选,并根据人选专业领域向相关平台推荐。

创业人才由各区人才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受理推荐(市工商联向各区推荐),并严格把关,认真筛选,提出推荐人选,向创业平台推荐。推荐人应为企业主要创业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最大自然人股东,创立的企业成立5年以上8年以下(信息技术和生物医药企业可适当放宽)。1家企业只能申报推荐1名创业人才,已有创业领军人才的企业不得再申报推荐。

(二)专家或社会团体举荐

1.专家举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优秀人才,可由本专业3名及以上专家联名举荐。举荐专家应为本领域两院院士、国家突出贡献专家、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专家、国家百千万工程人选、上海领军人才(已过培养期)等。每位专家当年可举荐1人。

2.社会团体举荐。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通过政府社团管理部门登记的合法团体可以举荐本学术技术领域中符合申报条件的优秀人才。每个社会团体当年可举荐2人。

(三)个人自荐

符合申报条件的优秀人才,可通过自荐参加本单位上海领军人才推荐选拔。

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通过专家或社会团体举荐以及个人自荐方式申报的,申报材料应提交所在单位审核。单位应对各种渠道申报的人选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评价,并在单位内部经过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后,择优推荐申报。

申报个人须由与之建立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进行申报(以社保缴纳单位为准),从事兼职的专业技术业绩可作为申报材料,经兼职单位确认后一并提交申报单位。

五、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推荐举荐

1.单位注册及资格审核(8 月19日-9月4日)

(1)用人单位登录“上海国际人才网”—“上海领军人才申报系统”(http://www.sh-italent.cn/PolicyGuide/TalentPlan.aspx)进行单位注册。

(2)用人单位派专人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至相应的受理点进行单位资格审核。

本市设平台受理点及区域受理点(见附件1)。历年已注册的单位,应对申报系统内的单位信息进行更新维护,保证信息准确。如需修改企业注册资金、法人代表、单位正式职工人数、上年度纳税额、单位注册区等关键字段,需到原受理点重新进行资格审核。

2.个人填写信息、单位审核申报(8月19日-9月11日)

(1)已完成资格审核的单位,用单位账号登录“上海领军人才申报系统”为本单位拟申报人员进行网上注册,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由个人网上填写《上海领军人才申报表》。所填写考核业绩均应上传佐证的附件材料。非领军人才本人承担或主要参与,以及非近5年取得的业绩不得作为申报材料。专家推荐和社会团体举荐的申报对象还需分别填写《专家推荐表》《社会团体推荐表》。实行申报人诚信承诺,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实行“一票否决制”。

(2)个人将材料提交单位审核。单位对照附件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材料退回个人重新填写。审核无误后,在系统内点击“上报”,完成网上上报。

(3)单位打印《上海领军人才申报表》,并按要求进行装订(附件材料要求见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后(附件材料复印件盖骑缝章),将《上海领军人才申报表》、附件材料复印件及原件,送交相应受理点进行初审。

所有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二)受理点审核(8月19日-9月23日)

各受理点通过“上海领军人才申办系统”对申报材料按申报要求进行初审。系统内提交的所有附件材料均须验证原件,如无法提供原件,或原件与系统内提交的附件材料不一致,退回修改;并通过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申请人及所在单位进行信用核查,有列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市府令38号)规定的失信信息的,审核不予通过。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受理点共同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通过初审的材料(《上海领军人才申报表》、附件材料复印件),分送各平台。

(三)平台初评(9月24日-11月6日)

各平台通过“上海领军人才申办系统”对受理点上报的人员进行初评,确定推荐人选,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时将推荐对象纸质材料(《上海领军人才申报表》、附件材料各1份)、选拔工作报告(包括本平台申报情况、评审工作委员会组成情况、评审情况等)加盖平台单位(委、办、局)公章,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平台推荐的候选人,同一单位一般不超过2名,且相同或相近专业只能推荐1名。平台推荐名单按姓名拼音排序。

10月16日前平台可进行调整,各平台如发现接收的材料不属于本平台评审范围,于本日期前提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予以调整。

单位、个人、受理点、平台须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相关工作,超过时间系统功能将关闭。

(四)选拔审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汇总推荐人选名单后,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邀请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入选人员名单,并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收到实名举报和有具体线索的匿名举报的,由平台会同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书面情况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五)批准确定

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议通过后,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2020年领军人才“地方队”培养计划名单,对入选培养计划的领军人才颁发证书、开展资助服务工作。

六、工作要求

各行业主管部门、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围绕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加强宣传发动力度,进一步健全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标准,改进领军人才选拔方式。

(一)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区要广泛发动,鼓励本区、本领域内的优秀高层次人才积极踊跃地参加领军人才申报工作。对标杆性的企业,要定点宣传、主动发现人才,争取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杰出贡献、发挥引领作用的优秀人才纳入视野。

(二)健全评价机制。各平台要建立主要由相关领域知名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等各方面人员组成的评审工作委员会,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作用,以科学分类为基础,坚持全球视野,对标国际标准,建立导向明确、精准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评价机制,科学开展选拔推荐工作。

(三)改进评价方式。各平台要创造条件,通过“打擂台”、答辩、现场演示、引入国际同行评价、大数据测评等方式,实现评审专家与申报者 “面对面”交流。各平台评审推荐工作应通过“上海领军人才申办系统”完成,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评审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加强审查把关。各平台要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申报信息的审核,特别是对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加入党派情况、重要学术和科技成果等进行严格核对,确保信息准确、表述清楚、符合规定。拟入选名单公示期间,各平台要会同用人单位对拟入选人员进行考察,进一步核对有关信息,并向市人才办提交考察情况表。考察期间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入选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

1.各平台、受理点地址及联系人.docx

2.附件材料要求.docx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