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 | 疫情当前,企业用工有哪些纾困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25

 为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本市出台《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28条综合政策举措:包括加大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力度、减免企业房屋租金、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等。各委办也出台相关落实政策和实施细则,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我们摘要了各委办相关政策中与用工相关的干货,一起来看看↓↓↓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于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以上为部分政策内容,政策原文:

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32419/nw48614/nw48615/u21aw1424024.html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调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2020年起,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年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

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以上为部分政策内容,政策原文:

http://rsj.sh.gov.cn/201712333/xxgk/flfg/qtxfw/202002/t20200205_1303042.shtml

相关链接: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http://rsj.sh.gov.cn/201712333/xxgk/flfg/qtxfw/202002/t20200217_1303253.shtml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于2019年底参加失业保险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20%。

以上为部分政策内容,政策原文:

http://rsj.sh.gov.cn/201712333/xwfb/zxdt/01/202002/t20200209_1303095.shtml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市级财政予以补助。所需资金由救治医院先行垫付,市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结算。

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补助。

以上为部分政策内容,政策原文:

https://www.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hbz_9024/202001/t20200126_181913.shtml

关于2020年阶段性降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2020年2月--12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0.5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0.5%降至10%;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比例,由现行的11.5%降至11%。

以上为部分政策内容,政策原文:

http://ybj.sh.gov.cn/mhwz/pub/pages/zxa/view/homeSearchForDetail.html?url=/docResource/docHtml/4698.html

关于本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关事项实行全程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的通知

对需要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B类和C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B类和C类)及所有注销业务,用人单位可采用“承诺制”实现全程网上办理,无需到现场提交纸质材料核验。其他涉及外国高端人才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变更等业务仍维持原有流程不变,无需到现场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建议已获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但尚未入境的外国人,尽量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工作签证(Z字),取得Z字签证(Z字签证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有效期内安排来华行程。同时,针对在疫情防控期前外国人已办理了Z字签证,因疫情原因延迟来沪,导致Z字签证过期,待疫情结束后,如外国人持其他签证入境,用人单位在提交相关情况说明予以认可。

以上为部分政策内容,政策原文:

http://files.shafea.sh.gov.cn/html/70b8f419-e708-42d2-a984-519d723543ce.htm

相关链接:关于做好在沪工作外国专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服务工作的通知

http://files.shafea.sh.gov.cn/html/cba54d5c-7db2-4917-b387-1bb6d45f6657.htm

关于强化科技应急响应机制实现科技支撑疫情防控的通知

对投身疫情防控一线的科技人员,其品德、能力和业绩表现,直接作为职称申报评审时的重要依据;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继续教育学时等条件,疫情防控工作中的个人技术总结可以替代论文指标;作出重要贡献或表现突出的,在职称评审时给予重点推荐。

以上为部分政策内容,政策原文:

http://stcsm.sh.gov.cn/P/C/1633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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