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推荐2019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复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26 报送来源:上海市经信委

各区科经委、经委(商务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支持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聚焦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现就做好2019年度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申报(复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新申报对象: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

复核对象:2017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5)

二、主要条件

(一)通用条件

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15%,或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10%。

(二)专项条件

1.专业化。主攻某一特殊的客户群、某一产品的细分区段,在行业细分市场领域内处于全国前10名。

2.精细化。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先进知识,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3%,拥有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1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含3项);建立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或区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上述内容符合其中一项即达标)。

3.特色化。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近两年内主持或者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具有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名牌明日之星等品牌、上海市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等称号或入选上海市重点保护商标目录。

4.新颖化。拥有强大原创能力、创新活力和价值潜力,具有一定规模的估值和融资吸引力,适应消费者(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行为的改变,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

(三)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确定为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已确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或复评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3.环保不达标或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

4.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并行的方式。

1.网上申报:新申报企业需登陆上海市企业服务云(http://www.ssme.sh.gov.cn,以下简称“服务云”),注册“企业用户”并通过审核后,通过首页“网上申报”栏目进行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复核企业直接登录服务云后通过首页“网上申报”栏目进行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

2.书面申报:新申报(复核)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需在线打印由系统生成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复核)表》,连同其他相关纸质材料装订,报送至纳税地科经委(经委、商务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二)各区科经委、经委(商务委)应按照要求做好企业申报(复核)组织及初审推荐工作,将《2019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汇总表》(附件4)及申报(复核)企业纸质材料一份报送至指定地点(大木桥路108号404室),并完成网上审核工作。

(三)2019年度申报(复核)截止日期为8月23日17:00,各区初审推荐截止时间为8月30日17:00。过期提交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四、服务和管理

(一)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作为重点,在人才培育、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品牌培育、管理提升、投融资等方面优先提供适需有效的服务。

(二)对确定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月度运行监测,企业应按要求填报运行信息。

(三)对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已获得“专精特新”称号的企业每两年复核一次。对不参加复核或未通过复核的企业,取消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五、联系方式

(一)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人:王鑫、于红旭、蒋志文

电话:64047578、64225228、64225211

(二)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

联系人:徐明江

电话:23112799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年7月25日

 

附件1:各区联系人名单.doc

附件2:2019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材料要求.doc

附件3:《2019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复核)表》.doc

附件4:《2019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汇总表》.doc

附件5:2019年度需参加复核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