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活动自主权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07-22 报送来源:上海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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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科改“25条”)文件精神,市科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政府外办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活动自主权的实施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有关重点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核心内容有哪些?

《办法》提出一项管理体制机制,实施章程管理,确保机构运行各项事务有章可循;明确六项自主权,在内部机构设置、人事管理、薪酬激励、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提出应当赋予科研事业单位的自主权;要求建立一套内控制度,强调科研事业单位要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和容错机制,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关于自主设置岗位。针对不同情况,突破编制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的限制,提高科研事业单位引进所需人才的自主权。一是对科研实力突出、高层次人才集中、管理制度健全的单位,可在编制内适当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二是通过各区或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周转使用事业编制,允许科研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和流动性岗位,在本单位编制外引进优秀人才从事创新活动。三是对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需求的,经本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审批同意,设置一定数量的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涉及编制事宜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程序专项审批。

2、关于简化优化出国审批。一般情况下,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出访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经主管部门推荐,选择管理制度健全、国际合作交流活跃的本市科研单位,开展科研教学所需临时出国管理改革试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教学科研人员参与国际合作交流的便利性。对科研人员确因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工作急需,按本单位规定程序批准后,可持普通护照出国;其中对“双肩挑”科研人员,确因工作急需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可持普通护照出国;市管干部按有关规定执行。

3、薪酬管理。竞争性科研项目中用于科研人员的劳务费和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经技术合同认定的“三技”活动的奖酬金提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酬支出、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取得收入、以及高层次人才超过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部分的薪金,均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4、关于科研经费自主管理。根据科研活动的特点和需要,一是下放预算调剂权,除新增单价50万以上设备和劳务费总额调增外,其他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二是试点经费“包干制”,在基础研究领域,选择部分科研管理规范、科研成效显著、科研信用较好的单位,开展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三是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按照约定管理使用,单位内部管理办法可作为审计检查依据。

5、关于科研仪器设备自主采购。科研事业单位可以直接在本市政府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采购。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按程序确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的灵活性和便利性;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由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改为备案制管理。

6、关于成果转化。在产权归属方面,科研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归单位所有,根据本单位内部规定或者与科研人员的约定,允许科研事业单位以奖励方式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与科研人员共有,或者给予长期使用权。科研人员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单位应当通过内部规定或者与科研人员的约定,明确科技成果的归属。在转化方式方面,根据技术交易的价格的不确定性特点,明确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价格,自主决定成果转化方式。在机构和人员激励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优秀团队,可适当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将促成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专职服务人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专职机构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后,可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单位技术转移专职机构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

三、对科研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有何要求

为落实好所下放的科研活动自主权,科研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流程制订内部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科研事业单位如根据科改“25条”及其实施细则,建立了完善的内控制度并按此履行职责,且未谋取私利的,对单位领导的履职视为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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