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能get√|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7项减税专题
发布时间:2018-12-21 报送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dmBFpa1G1Y_7rfwDFubA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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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5日,为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7项减税措施,要注意哪些要点呢?请猛戳以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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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5日,为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7项减税措施,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1、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

 

2、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3、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准予加计扣除不超过符合条件的境内研发费用总额三分之二的部分。


4、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5、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2018年5月1日起,原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原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7、2018年1月1日起,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投资额的70%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2018年7月1日起,天使投资个人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投资额的70%可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再次提醒纳税人关注以上7项减税政策并祝您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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