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功能提升类项目的通知

园区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功能提升类项目的通知》(沪浦发改办【2018】363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功能提升类项目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本申报指南。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支持重点

1、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的信息互换和服务建设,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口岸经济。

2、支持专业贸易平台功能建设,进一步支持扩大服务业和制造业等领域开放;提升自贸试验区科技创新功能,优化人才环境和营商环境建设;展示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成果等。

3、支持实施更高标准的“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贸易监管体系,高标准建设自由贸易功能的基础设施和智能化监管设施,以及诚信体系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建设。

4、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明确支持的其他项目。

(二)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的功能提升项目主要为2018年或2019年启动建设的政府类项目和社会类项目,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1、政府类功能提升项目:自贸试验区张江管理局范围内的中央和市级相关单位重点申报的项目。

2、社会类功能提升项目:注册地和税管地在自贸试验区张江管理局范围内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围绕支持重点申报的提升自贸试验区服务和管理功能的项目。

(三)支持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政府投入、政府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采取一种支持方式。政府类功能提升项目采取政府投入等方式,社会类功能提升项目采取政府补贴或贷款贴息等方式。

1、政府类功能提升项目,按照政府核定投资额进行全额或部分支持。

2、社会类功能提升项目采取政府补贴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对采取政府补贴方式的项目,按不高于政府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支持。

对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按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贴息额度,每个项目贴息占利息支出的比例不超过50%、期限不超过3年。

社会类功能提升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对于支持额度超过2000万元的社会类项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明确。

二、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申报主体需准备的材料

1、申请政府类功能提升项目的申报主体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政府类);

(2)项目预算资金明细表;

(3)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4)项目可行性实施方案;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2、申请社会类功能提升项目的申报主体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社会类);

(2)项目预算资金明细表;

(3)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4)项目可行性实施方案;

(5)提供支持申报项目的自有资金已到位的证明材料;

(6)法人机构代码证(驻区机构、社会组织)、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或法人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7)涉及知识产权实施许可或知识产权转让的相关复印件等;

(8)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9)申请贴息的项目提供申报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及相关息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10)曾获得自贸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支持的单位,提供验收通过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1)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申报要求

1、认真填写《项目预算资金明细表》、《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编制“项目可行性实施方案”。相关数据及依据应当真实、科学、合理,不得弄虚作假;可行性实施方案必须包括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方案和内容、配套条件、成效分析、项目风险与对策等内容。

2、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市、上海市其他区县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支持。申报主体需对是否申报和承担过财政资金支持的其他类别项目主动申明,未申明者不予受理。

3、涉及知识产权实施许可或知识产权转让时须提供相关复印件等材料。

4、申报项目如为信息化项目,需要承诺同意与自贸试验区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在规定的时限内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

5、申报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须按照国家、市及浦东新区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项目单位需在资金请款前完成相关采购程序。

三、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主体按照本指南要求准备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相应的电子版,《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预算资金明细表》、《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相关表式附后),填写后加盖单位公章。

政府类功能提升项目的申报材料,于2018年7月10日前提交至张江管理局(张东路1158号3号楼707室);

社会类功能提升项目的申报材料,于2018年7月10日前提交至张江管理局(张东路1158号3号楼703、707室)。

(二)项目审核

自贸试验区张江管理局受理项目后,对申报主体资格及项目内容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评审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实施周期、资金构成、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目标等,侧重项目资金概算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材料于2018年7月31日前报至区发改委。

(三)项目公示

相关部门对自贸区各管理局和新区相关委办局报送的项目开展联合会审;通过的项目由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协调局予以公示。

附件:

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政府类功能提升项目)》;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社会类功能提升项目)》;

3、《项目预算资金明细表》;

4、《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5、《2018-2019年自贸区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表》点击打开链接

联系人:计划财务处吴盛33833105

经济发展处郑帼骏33833160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张江管理局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