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推荐2018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复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03 报送来源: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沪经信企〔2018〕402号

各区科经委、经委(商务委)、招商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率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强化创新引领,加快培育新兴动能,结合本市“五个中心”建设和“四新”经济发展的要求,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现就做好2018年度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申报(复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新申报对象: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

复核对象:2016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5)

二、主要条件

(一)通用条件

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15%,或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原则上不低于10%。

(二)专项条件

1.专业化。主攻某一特殊的客户群、某一产品的细分区段,在行业细分市场领域内处于全国前十名。

2.精细化。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先进知识,R&D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3%,拥有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1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含3项),或者近两年以来经过权威机构认定的市级以上专有技术1项以上(含1项),建立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或区(县)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上述内容符合其中一项即达标)

3.特色化。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近两年内主持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具有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名牌明日之星等品牌、上海市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等称号。

4.新颖化。拥有强大原创能力、创新活力和价值潜力,具有一定规模的估值和融资吸引力,适应消费者(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行为的改变,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

(三)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确定为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已确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或复评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3.环保不达标或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

4.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并行的方式。

1.网上申报:新申报企业需登陆上海市企业服务云(http://www.ssme.gov.cn,以下简称“服务云”),完成注册并通过审核后进行在线填报,同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复核企业直接登录服务云后进行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

2.书面申报:新申报(复核)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需在线打印由系统生成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复核)表》,连同其他相关纸质材料装订,报送至纳税地科经委(经委、商务委、招商服务中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二)各区科经委、经委(商务委)应按照要求做好企业申报(复核)组织及初审推荐工作,将《2018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汇总表》(附件4)及申报(复核)企业纸质材料一份报送至市中小企业办指定地点(大木桥路108号402室),并完成网上审核工作。

(三)2018年度申报(复核)截止日期为7月27日17:00,各区初审推荐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10日17:00。过期提交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四、服务和管理

(一)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作为重点,在人才队伍建设、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品牌培育、管理提升、融资服务等方面优先提供适需有效的服务。

(二)对确定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月度运行监测制度,企业应按要求填报运行信息。

(三)对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已获得“专精特新”称号的企业每两年复核一次。对不参加复核或未通过复核的企业,取消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五、联系方式

(一)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

联系人:蒋志文,曹晴晴

电话:23112791,23112695

地址: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411室

(二)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人:焉琳琳、于红旭

电话:64225211、64225228

地址:大木桥路108号606室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6月28日

附件:【[1.各区联系人名单]】

附件:【[2.2018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3.《2018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

附件:【[4.《2018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汇总表》]】

附件:【[5.2018年度需参加复核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