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2017年度静安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7-09-30 报送来源:上海静安

根据《静安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为做好2017年度“静安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特制定本“申报指南”,对2017年有关申报事项说明如下:

一、扶持对象

经认定,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的从事影视制作、发行与放映,影视艺术策划及代理,影视文化用品、设备的生产与销售,动漫游戏,数字文化内容产品开发等行业的影视基地和企业。

二、支持范围和标准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影视产业载体建设,加快市场主体培育,鼓励电影项目立项、扶持奖励精品和热播力作,鼓励交流创新,支持行业平台建设,大力吸引影视人才,打造行业人才高地等方面。具体包括:

(一)支持载体建设

1.聚焦“一轴三带”发展战略,重点支持环上大国际影视产业园区基础和配套设施的建设。

2.大力引进知名影视企业。鼓励影视类企业介绍引进其上下游和产业链相关企业落户本区,鼓励企业在静安取景拍摄。

(二)加快市场主体的培育

1.鼓励影视文化企业建设影视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投资配套设施设备。对影视文化企业投入的重大项目,总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经评审认定后,按总投资额(实际到位资金)的30%给予财政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鼓励企业开展品牌建设。对影视文化企业获评国际级、国家级品牌、商标、荣誉和居于行业领先地位的资质认证的;对企业获评“上海名牌”、“上海著名商标”等市级品牌、商标、荣誉和居于行业领先地位的资质认证的;对在本区举办有较大影响力文化品牌活动的,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品牌建设奖励可从高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支持文创项目,扶持奖励精品和热播力作

1.鼓励电影项目立项

对影视文化企业以第一出品方申报,通过市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电影作品,根据电影备案立项时确立的投资额,按照1000万元以内,1000万元-3000万元以及3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对于处女作电影和艺术类电影,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2.奖励影视优秀作品

(1)奖励获奖作品。对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如奥斯卡等)知名奖项,以及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马奖、金像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白玉兰奖、金鹰奖的电视或电影作品(不含个人奖),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部作品不重复奖励;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其它国家级奖项的影视、动漫、手游、网游等作品,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均分两年拨付。

(2)奖励热映电影。对影视文化企业投资出品的商业大片,实现一定国内票房的,按照5000万元-1亿元,1亿元-3亿元,3亿元-5亿元以及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电影作品在境外影院上映的,根据票房收益情况,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均分两年拨付。

(3)奖励热播电视剧和优秀网络自制剧。对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和八套黄金时间首播的电视连续剧,或在收视率排名前五的省级卫视黄金时间首播的,或经省级以上文化部门批准,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公开播映的电视连续剧,给予每集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对优秀网络自制剧,根据作品内容与市场表现,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同一部作品不重复奖励。

(4)奖励热销出版物。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动漫、文学作品(转让作品不在此列),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3.鼓励交流创新,支持行业平台建设

(1)支持优秀影视产权保护和优秀影视文化交易平台建设。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版权或专利示范的文化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对优秀影视文化知识成果转化及专利技术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及对建设优秀影视文化产权交易平台的,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

(2)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服务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对影视文化企业开辟贷款绿色通道,积极开展无形资产质押、版权捆绑质押等质押形式开发,推广适应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的信贷产品,对金融创新的信贷产品,给予一定贴息。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中介评估服务工作,对开展中介评估服务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奖励。

(3)鼓励影视企业积极上市融资。对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海外市场上市的企业,以及对成功在新三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不含Q版)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大力吸引人才,打造行业人才高地

1.对经认定的重点影视文化产业企业的专业人才(人数限定),优先考虑入住本区“人才公寓”。

2.对经认定的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入驻园区的领军人才和创业团队,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30%的租房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影视文化企业引进、招聘的高层次人才,在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享受市、区政府出台的有关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

三、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和申报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应是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申报单位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3.申报项目须为2014年7月1日之后实施的项目,申报时已经完成或在建,原则上未获得过其他财政资金扶持。

4.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四、申报材料

(一)静安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项目实施材料(根据申报项目的类型,选择性提供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核准和验收文件、获得奖项和资质证明、剧本、影像、作为第一出品方取得的《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第三方提供的有效电影票房证明、电视和网络播映证明、费用支付凭证、服务协议等)

(四)获得国家、市级、区级相关政策支持的证明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十份。

五、申报时间和流程

(一)申报时间

1.起止日期:2017年10月10日—2017年10月20日

 2.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00

下午14:00—17:00

(二)申报流程

1.申请表可登陆邮箱(zbwhzj@163.com,密码63530450)下载。

2.书面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封面)、骑缝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连同其他相关书面材料报送区文化局,地址:静安区秣陵路46号20楼2003室文化局产业科。联系人:刘鹏、朱慧麟,联系电话:62322053;邮箱:zbwhcy@163.com。

3.申报材料需现场递交,过期不予受理,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

六、受理与评审

区文化局负责项目申报的受理和汇总,并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报区发改委,由区发改委牵头提交区投资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经区投资服务联席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七、监督管理

区文化局会同相关部门,在区投资服务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相关程序和标准,对资助项目进行后续监管。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挪用资金、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部分或全部追回资助资金、取消3年内新项目申请资格等处罚措施。在申报当年度及评审期间,如申请项目涉及法律诉讼纠纷的,取消或暂停该项目当年度申报资格。

八、附则

1.本申报指南由区文化局负责解释。

2.本申报指南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静安区文化局

2017年9月29日

附件:2017年静安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