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目标和要求,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发展活力,积极开创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浦东新区政府设立“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根据《浦东新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方案》和《浦东新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范围
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的单位。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见附件1)的规定执行。
小微企业如符合原有政策条件的,仍按原渠道享受相关政策。
二、支持事项
(一)鼓励创建各类创业创新空间载体(牵头部门:区科经委)
对在2017年期间且自指南发布之日前已完成建设、购置孵化场地的众创空间,按孵化场地投资额的1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同一主体只能申请1次。
对租赁孵化场地的众创空间,按2017年期间且自指南发布之日前已发生的孵化场地租金成本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建设、购置孵化器投资额是指建设、购置合同实际发生金额,按实际孵化场地面积核定。
实际孵化场地是指认定机构登记备案的孵化面积中实际用于孵化的面积。
孵化场地租金成本指实际孵化场地面积租赁成本减去入驻众创空间小微企业交纳租金的正数部分。
(二)鼓励小微企业向各类创业创新空间集聚(牵头部门:区科经委)
鼓励浦东新区小微企业充分利用众创空间创业创新。
对入驻众创空间内的小微企业,按2017年期间且自指南发布之日前已发生的企业房租或工位租金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补贴。
入驻小微企业指实际在众创空内连续工作的企业。
(三)鼓励创立众创空间品牌在全国布局设点和鼓励帮助市民创业就业的连锁化创业网点发展(牵头部门:区科经委)
支持众创空间建设运营单位打造众创空间品牌,在全国开展布局设点,对2015年1月1日后在浦东新区设立或改扩建众创空间3(含)个以上、且在上海(含浦东)设立6个以上或在全国(含上海)设立15个以上的单位,综合评价其网点数量、投资额、空间面积、全国的辐射带动效应和对浦东新区的贡献,给予总额不高于100万元(含)的奖励。
鼓励帮助市民创业就业的连锁化创业网点发展,对依托品牌优势或创立品牌布点建设设施齐全的连锁化创业网点,帮助市民创业就业的企业给予支持,对2015年1月1日后在浦东新区设立或改扩建空间网点3(含)个、且在上海设立10(含)个以上的,综合评价其网点数量、投资额、空间面积、帮助创业就业人数等,给予总额不高于100万元(含)的补贴。
(四)鼓励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四新基地发展(牵头部门:区科经委)
鼓励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等创业集聚区发展,对2015年1月1日后获得国家级、市级、区级基地单位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同一基地单位的奖励从优不重复。
对2016年1月1日后获得市级“四新”经济创新基地试点单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五)鼓励各类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牵头部门:区科经委)
对2015年1月1日后新建或改扩建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和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综合评价其投资规模、服务功能、服务对象数量、地域辐射面等因素,根据其投资额(需提供专项投入审计报告)给予不超过10%的一次性补贴(国际合作项目补贴不超过12%),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六)采取政府购买专业服务或补贴方式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免费、优惠服务(牵头部门:区科经委)
对经认定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根据其2016年度服务企业的家数、内容、绩效、运营成本等因素,经评审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新、质量、创业、人才和培训、投融资、市场开拓、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和法律维权等服务。
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项目按照《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孵化器类项目按照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的相关政策执行,不能重复申报。
(七)支持小微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申请、运用与管理,拓宽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渠道(牵头部门:区知识产权局)
对2016年1月1日后小微企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给予补贴,其中,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补贴3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补贴1000元/件。
对2016年1月1日后小微企业的首件发明专利授权给予1万元奖励;首件商标获注册,并已实际使用的,给予5000元奖励。
对2016年1月1日后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对2016年1月1日后实施中小企业微观专利导航项目,经企业申报,第三方评审,每项奖励1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最多可奖励两项。
对2016年1月1日后小微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评估评价及财务成本等服务费予以资助,最高给予5万元资助。
(八)鼓励技术开发合作、技术成果交易和技术咨询服务(牵头部门:区科经委)
鼓励浦东新区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进而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技术交易市场繁荣。
对2015年1月1日后生效的,小微企业经技术合同认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按2017年期间且自指南发布之日前实际发生总金额的6%给予补贴,一家企业的该项补贴年度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2015年1月1日后生效的,小微企业经技术合同认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按按2017年期间且自指南发布之日前实际发生总金额的3%给予补贴,一家企业的该项补贴年度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鼓励新区企业利用境外创新资源发展(牵头部门:区科经委)
鼓励自贸区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含加盟空间)(下称“离岸基地”)、浦东新区众创空间利用境外资源预孵化创新项目,引导境外创新项目在浦东落地发展。
对在2017年期间且自指南发布之日前新注册落户在离岸基地和浦东新区众创空间内的境外创新项目数量,给予众创空间和离岸基地每个项目5万元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境外创新项目需实到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股东名单中持有长期海外居住证或外国国籍人员的海外人士。
(十)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牵头部门:区商务委)
鼓励浦东新区电子商务领域创业创新,对2016年1月1日后新认定或经复核为国家级、市级、区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单位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2016年1月1日后新认定或经复核获得区级以上认定的跨境电商示范园区额外给予50万元奖励。对2016年1月1日后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商)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十一)提升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牵头部门:区科经委)
对符合产业导向的小型微型企业,通过引进关键技术和设备等途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且其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经评估给予不超过其投资额10%的资助(获得上海市“专精特新”称号的小型微型企业,不超过其投资额15%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小微企业转型成长培育计划(牵头部门:区科经委)
对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且企业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上交税金近三年平均增长25%以上的小微企业,经评估列入浦东新区“中小企业转型成长培育计划”,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资助;两年后,经评估达到培育目标的,再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条件和材料清单
见附件2。
四、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到浦东新区政务网站(www.pudong.gov.cn)、浦东中小企业网(www.pdsme.org)、浦东科技网(www.techpudong.gov.cn)、浦东知识产权局网(www.pdipa.gov.cn),根据“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登录“小型微型企业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申报服务系统” (http://xwsczj.pudong.gov.cn),进行网上填报。
(二)材料准备
申报单位网上填报好项目申请表,并在线打印。
(三)推荐盖章
申报单位将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含附件)装订后递交到所在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镇,由开发区管委会、街镇初审,核对申报条件符合性、材料齐备性和真实性后,盖章推荐,并填写汇总表,统一将材料递交至推进办公室。
(四)推进办公室汇总受理
各开发区、街镇将材料及所在区域项目汇总表递交到推进办公室,推进办公室将材料分类汇总,审核申报条件符合性和材料齐备性后,进入第三方评审等后续流程。
五、监督管理
(一)不得重复申报
同一项目凡已获得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政策支持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项目单位不得重复申请支持。
(二)项目单位责任义务
项目单位有义务接受政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按照要求报告项目运营情况。
(三)违规责任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的申报资格。
六、受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一)开发区、街镇受理和初审
受理时间: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
受理地点和联系人:见各开发区、街镇受理点一览表(见附件3)。
(二)开发区、街镇汇总材料报送时间和地点
报送时间:2017年10月13日前。
报送地址:临沂路128号501室。
联系人:王帆
联系电话:58811024*219
邮箱:pudong_xwqy@126.com
(三)咨询电话
区科经委:谈明强 58788388 *64519(事项1、2、9)
汪友华 28282215(事项3、4、5、6、11、12)
陈 超 28282687(事项8)
区商务委:丁映红 28282773(事项10)
区知识产权局:邱徐平 50755200*6627(事项7)
系统技术支持电话: 15702125786
附件:
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项目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清单
3、各开发区、街镇受理点一览表
浦东新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
附件1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项目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清单
一、众创空间建设补贴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浦东新区。
2、经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部门认定或审核登记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型孵化器或孵化基地。
3、2017年期间且自指南发布之日前建设、购置、租赁孵化场地。
(二)申报材料清单
(以下复印件及打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公章,提供正本进行核对)
1、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近期税收完税证明。
4、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材料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新企业提供至申报前一月的财务报表)。
5、建设类项目需提供:物理空间的建设合同及建设项目相关审计报告(如有),房屋产权证,消防、环保许可证,发票、银行走帐凭证等复印件。
6、购置类项目需提供:物理空间的购置合同,房屋产权证,发票、银行走帐凭证等复印件。
7、租赁类项目需提供:物理空间租赁合同(或租赁性质的合作协议、管理协议),发票、银行走帐凭证等复印件。
8、孵化场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市级孵化器信息管理系统在线打印相关信息)。
9、众创空间认定或备案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10、浦东新区创新型孵化器信息统计表(作为附件下载填写,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版一并反馈)。
二、创业创新空间使用费补贴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入驻在浦东新区众创空间,且工商注册、税收户管在浦东新区的小微企业。
这里的众创空间是指经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部门认定或审核登记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型孵化器。
(二)申报材料
(以下复印件及打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公章,提供正本进行核对)
1、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近期税收完税证明。
4、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材料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新企业提供至申报前一月的财务报表)。
5、企业与众创空间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
6、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及银行走帐凭证复印件。
三、众创空间全国布局奖励和连锁化创业网点补贴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众创空间是指顺应新时期创业创新特点和需求,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各类孵化器、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厂等;众创空间全国布局是指以浦东为总部,创立了众创空间品牌,在浦东、上海、全国设立众创空间网点。
连锁化创业网点是指具有统一的品牌、统一的形象设计和管理制度,由该品牌所有者投资或品牌所有者与网点经营者共同投资,帮助网点经营者创业或带动就业的连锁化门店,其总部在浦东,在浦东、上海或全国设立网点。
(一)申报条件
众创空间全国布局奖励: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成立满1年以上,经营信用状况良好。
2、自2015年1月1日后在浦东新区设立或改扩建众创空间3(含)个以上、且在上海(含浦东)设立6个以上或在全国(含上海)设立15个以上。
3、区内外各众创空间应具有相对统一的品牌标识、形象设计、管理制度和动态联系机制。
4、各众创空间有相应的企业入驻,已投入实际运营。
连锁化创业网点: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成立满1年以上,经营信用状况良好。
2、自2015年1月1日后在浦东新区设立或改扩建空间网点3(含)个、且在上海设立10(含)个以上的。
3、区内外各创业网点应具有相对统一的品牌标识和管理制度。
4、各创业网点应带动一定数量的就业,并已投入实际运营。
(二)申报材料清单
众创空间全国布局奖励:
1、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报表。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新设的各众创空间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实地照片(门牌1张,内部1张或多张)。
7、众创空间的管理制度和动态联系机制。
8、其他证明材料。
连锁化创业网点:
1、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报表。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新设的各创业网点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实地照片(门牌1张,内部1张或多张)。
7、创业网点的管理制度。
8、其他证明材料(商贸领域连锁网点需提供特许经营备案证明)。
四、国家、市、区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四新”基地奖励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小微企业创业基地: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成立满1年以上,经营信用状况良好。
2、2015年1月1日后新获批的国家、市、区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3、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4、具有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配备从事创业服务的专职人员(需有经信、人社、科技等部门认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5、能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
上海市“四新”基地奖励:
在符合条件1、2的基础上,根据条件3-6的符合条数给予相应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以下的细分领域特指基地在申报时的细分领域;基地企业指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基地内的企业。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满1年以上,经营信用状况良好。
2、2016年1月1日(含)后获批上海市“四新”经济创新基地建设试点称号(次年或以后年度复审通过者)。
3、集聚细分领域企业10家(含)以上。
4、有1家基地内细分领域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2家在场外交易市场(全国性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E板、科创板)挂牌。
5、基地搭建有与细分领域相关的经认定的国家、市、浦东级公共服务平台;或引进项目申报、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市场服务、人才服务、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3家(含)以上。
6、基地企业在细分领域的国家、市级协会、产业联盟等社团组织担任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上单位;或2016年1月1日(含)后在浦东举办基地细分领域内的有影响力的国际、国家、上海市级展会、论坛、重大活动。
(二)申报材料清单
国家、市、区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材料清单:
1、项目申请表。
2、获批证书(含基地范围)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报表。
4、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文件,收费服务项目和价格清单。
5、专职服务人员名单及附件材料。
6、小微企业服务收入和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7、入驻企业清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海市“四新”基地材料清单:
1、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报表。
4、上海市“四新”经济创新基地试点发文及基地四至范围。
5、基地内细分领域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基地内企业上市或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证明文件。
7、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文件复印件。
8、引进项目申报、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市场服务、人才服务、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9、在细分领域的协会、联盟等担任重要职位的会员大会决议。
10、重要展会的批文和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重要论坛或活动的方案、签到单和照片。
五、公共服务平台补贴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1、本次公共服务平台申报项目为2015年1月1日后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主要包括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支付、理财、互联网众筹、贷款的互联网金融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和研发链管理服务平台、研发设备设施共享平台、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企业服务云平台、技术检测与试验试制平台等各类服务平台。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投资建设已完成,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3、主要为浦东产业集聚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微企业100家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4、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
5、国家监管类平台(如金融、认证检测等平台)需获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或备案。国际合作项目须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或有关批准。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7、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二)申报材料清单
1、项目申请表。
2、最新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最新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2016度财务报表及平台建设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5、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6、主要的服务设施、仪器和设备清单。
7、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的认定文件,附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8、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清单(网上下载打印),附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
9、服务客户清单及服务事项明细表(网上下载打印)。
10、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申请表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认定(或登记)为上海市或浦东新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中介机构组织。
2、申报的公益性服务和低收费服务内容为:
信息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商务和服务供需等信息服务,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
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产学研合作、设备共享、品牌建设、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应用等服务。
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创新诊断、创业培训、财税培训、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投资融资、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
人才和培训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发布、人才招聘、人才测评、人事代理、人才派遣以及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等培训服务。
投融资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
市场开拓服务:推动中小微企业更多、更有效地参与政府采购以及各类产品展示交流及技术交流展会等,更好地利用电子商务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管理咨询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和诊断服务,指导企业运用现代管理理念、知识和技能提升管理水平,推动管理创新。
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各类检验检测报告、认证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代理、咨询、转让、管理、融资等服务。
法律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宣传、法律维权、法律援助等服务。
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项目按照《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3、综合服务机构可以选择多类公益性服务内容进行申报,专业服务机构只能选择一类公益性服务进行申报。
4、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选择申报的公益性和低收费服务所发生的业务支出不得少于10万元。
(二)申报材料清单
1、项目申请表。
2、法人执照(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提供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认定文件或行业协会的登记文件,有关专业服务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
4、2016年度会计报表。
5、单位管理制度明细表。
6、服务中小微企业人员汇总表及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复印件。
7、2016年度服务企业清单。
8、单位自有服务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场地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9、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正文应包括:2016年服务机构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指免费服务)和低收费服务(指收费低于成本的服务)支出占总服务支出的比例;按申报的公益性服务和低收费服务业务类别,列明服务业务收入金额、费用支出金额。报告附表应包括:申报的公益性服务和低收费服务业务收入凭证明细表(包括序号、收入名称、凭证号码、凭证日期、金额);支出凭证明细表(包括序号、费用名称、凭证号码、凭证日期、金额、原始凭证出具单位名称)。
9、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
七、促进知识产权发展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1、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补贴:1)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注册在浦东新区的单位;2)专利统计纳入浦东新区范围;3)2016年1月1日(含当日)后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4)无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注:发明专利补贴申报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专项)。
2、首件知识产权奖励:1)专利或商标的第一申请人为注册在浦东新区的单位;2)专利授权证书中权利人地址在浦东新区;3)必须是企业获得授权的第一件发明专利或商标;4)2016年1月1日以后获得授权;5)首件商标已使用。
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已通过第三方认证,取得认证证书。
4、微观专利导航:1)必须是围绕产品开发和上市,基于挖掘专利信息、通过分析解读提出解决技术瓶颈的方案,规避产品上市知识产权风险的活动;2)企业技术人员必须全程参与项目;3)必须与有相关经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
5、知识产权运营项目:1)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且由专业服务机构在此基础上出具信息分析报告等;2)知识产权评估评价,企业在知识产权融资、知识产权交易中开展了评估评价;3)知识产权财务成本,企业在知识产权融资过程中产生的财务成本。
(二)申报材料清单
1、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补贴:1)申报表; 2)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第一、二页);3)缴纳年费收据复印件;4)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首件知识产权奖励:1)申报表;2)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第一、二页)或商标证书复印件;3)缴纳专利年费收据复印件;4)商标使用的证明材料;5)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1)申报表;2)认证证书复印件;3)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微观专利导航:1)申报表;2)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有关证明材料。
5、知识产权运营项目:
知识产权信息分析:1)申报表;2)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使用)合同;3)发票复印件;4)专业机构出具的信息分析报告。
知识产权评估评价:1)申报表;2)担保函或交易(许可)合同;3)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商标局出具的转让(许可)证明材料;4)评估费用发票复印件;5)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知识产权财务成本:1)申报表;2)担保函;3)担保费发票。
八、技术合同交易补贴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1、企业的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且为符合国家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微企业。
2、技术合同已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或其授权机构认定登记,且于2015年1月1日后生效。
(二)申报材料清单
(以下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公章,提供正本进行核对)
1、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近期税收完税证明。
4、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材料或财务报表(新企业提供至申报前一月的财务报表)。
5、近期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
6、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7、与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相关的发票、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九、利用境外创新资源奖励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浦东新区,经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部门认定或审核登记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型孵化器;经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备案登记的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含加盟空间)(下称“离岸基地”)。
2、境外创新项目需在2017年期间且自指南发布之日前在浦东注册为企业,且实到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股东名单中有持有长期海外居住证,或外国国籍人员的海外人士。
(二)申报材料
(以下复印件及打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公章,提供正本进行核对)
1、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近期税收完税证明。
4、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材料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新企业提供至申报前一月的财务报表)。
5、众创空间或离岸基地备案登记证明材料。
6、境外创新项目简介,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团队介绍(项目公司盖章)。
7、海外人士工商登记股东证明材料。
8、项目实到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如银行走账凭证等)。
9、海外人士证明材料(如持有长期海外居住证或外国国籍人员护照等)。
10、海外项目入驻离岸基地或众创空间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入驻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和资金走账证明等材料)。
十、电子商务创业创新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1、资金申请单位必须为在浦东新区登记和纳税,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2、资助的中小微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原则上需满足员工总数不超过300人,经营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4个亿(最低不少于10万元)。开展自营业务的平台型电商企业营业收入标准可放宽至不超过10个亿(最低不少于10万元)。
3、企业需符合浦东新区电子商务统计管理要求,纳入电商统计范围。
4、资助的电商企业需已签署《浦东新区浦东新区电子商务诚信公约》。
5、资助的电商企业申请年度未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二)申报材料清单
1、项目申请表。
2、获国家级、市级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浦东新区商务委对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的认定材料。
4、营业执照(如未实现三证合一的企业请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5、2016年度或2017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6、入驻企业清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仅园区提供)。
7、纳入上海市电子商务统计报送证明、浦东新区电商企业诚信公约证明文件(仅企业提供,由浦东新区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出具)。
8、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
十一、提升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1、企业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且成立1年以上;
2、项目投资包括购买设备和研发投入(购买关键技术支出、试制费、检测费、材料费、外协加工费、研发人员工资等),其中购买设备占项目投资额40%以上,且企业能对项目发生支出立台账管理;
3、建设期为2015年1月1日以后,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且项目已完成;
4、已签订引进关键技术合同或合作协议,有专利的优先予以支持。
(二)申报材料清单
1、小微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资助项目申请表;
2、法人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3、项目简介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计划、参与人员、经济效益等部分);
4、购买设备和关键技术的合同复印件及发票;
5、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和项目已投入资金汇总表(表格网上下载);
6、2016年纳税证明文件和财务报表;
7、其他所获奖励荣誉、自主创新方面等相关材料。
十二、小微企业转型成长培育计划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应具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有良好的发展前景,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
2、企业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上交税金近三年平均增长25%以上;
3、企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被评为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或纳入浦东新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计划;
4、企业有投资动力,未来三年有切实的投资计划;
5、企业有创新活力,自主创新能力较强;
6、企业有增长潜力,产出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在细分行业内领先。
(二)申报材料清单
1、小微企业转型成长培育计划资助项目申请表;
2、法人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3、项目简介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计划、参与人员、经济效益等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
4、2014-2016年度的纳税证明文件、财务报表;
5、其他所获奖励荣誉、自主创新方面等相关材料。
附件3
浦东新区各开发区、街镇“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专项资金项目受理点一览表
序号 |
单位 名称 |
受理 部门 |
受理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 电话 |
传真 |
邮箱 |
1 |
保税区管理局 |
经济发展处 |
基隆路9号 1815室 |
宰浩 陆原 |
58697750 58697071 |
58697870 |
zaihao@pudong.gov.cn |
2 |
陆家嘴管委会 |
陆家嘴管委会经发处 |
塘桥新路87号3号楼4楼 |
陈晨 |
60893769 |
60893764 |
Davys@163.com |
3 |
张江管委会 |
张江创业服务中心 |
张东路1158号3号楼706 |
陈荣兵 |
33833115 |
33833028 |
120401901@qq.com |
4 |
金桥 管委会 |
金桥管委会 产业促进处 |
新金桥路27号14幢楼309室 |
薛淼 |
68800000-328 68800000-437 |
50305088 |
Xuem@pudong.gov.cn |
5 |
临港管委会 |
临港管委会 经济贸易办 |
申港大道200号A512室 |
沈静波 |
68283725 |
68283290 |
Shanghai001@yeah.net |
6 |
世博地区管委会 |
企业服务处 投资促进处 |
东方路3601号5号楼 |
门毅 徐蕾 |
68588921 |
50399720 |
623352967@qq.com |
7 |
度假区管委会 |
投资促进办 |
黄赵路310号8号楼3115室 |
周立 |
20991052 |
20991100 |
zhouli@pudong.gov.cn |
8 |
北蔡镇 |
北蔡镇经济 发展办公室 |
沪南路1000号406室 |
郑俊 黄莉莉 |
58912343 |
58912343 |
252145204@qq.com |
9 |
三林镇 |
三林镇经济 发展办公室 |
凌兆路585号421办公室 |
王铃荣 |
58416015 |
58416814 |
Sanlinjf@163.com |
序号 |
单位 名称 |
受理 部门 |
受理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 电话 |
传真 |
邮箱 |
10 |
高行镇 |
高行镇经济 发展办公室 |
东靖路1801号317室 |
浦燕红 |
68975093 |
68975093 |
3073275771@qq.com |
11 |
高东镇 |
高东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
光明路718号 327室 |
李丹丹 |
58481888-325 |
58482923 |
lidd@pudong.gov.cn |
12 |
高桥镇 |
高桥镇经济 发展办公室 |
张杨北路5118号317室 |
徐斌 |
50402650 |
50402350 |
514572298@qq.com |
13 |
曹路镇 |
曹路镇经济 发展办公室 |
上川路1639号楼313室 |
孙立 |
68720019 |
68720019 |
clzjfb@sina.com |
14 |
唐镇 |
唐镇经济 发展办公室 |
唐陆公路3312号 |
郑璐 |
58961830 |
58961830 |
372169672@qq.com |
15 |
合庆镇 |
合庆镇经济 发展办公室 |
合庆镇庆荣路381号 |
沈莉莉 |
58971241 |
58971241 |
Sschaos@163.com |
16 |
川沙新镇 |
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经济发展办公室 |
新川路540号1号楼409室 |
王英姿 |
68395352 |
68395352 |
2582534268@qq.com |
17 |
康桥镇 |
康桥镇人民 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 |
康桥路800号 233室 |
宋晨林 |
58120456 |
58120456 |
Kqzjfb@126.com |
18 |
周浦镇 |
周浦镇经济 发展办公室 |
年家浜路365号 |
吴佳尼 |
58113138 |
58113138 |
wujiani2018@126.com |
19 |
航头镇 |
航头镇人民 政府经发办 |
航头路1528弄 18号310室 |
陆海平 |
68222508 |
58226047 |
htjfb@126.com |
20 |
新场镇 |
新场镇经济 发展办公室 |
牌楼东路285号406B |
钱君 |
58178051 |
58178969 |
120626133@qq.com |
21 |
宣桥镇 |
宣桥镇经济 发展办公室 |
沪南公路8888号 |
袁丽佳 周良 黄天培 |
58033602 58180512 |
58181575 |
xqzjfb@sina.com |
序号 |
单位 名称 |
受理 部门 |
受理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 电话 |
传真 |
邮箱 |
22 |
祝桥镇 |
祝桥镇经济 发展办公室 |
卫亭路80号 222室 |
陈旭霞 |
68102138 |
68102138 |
184013685@qq.com |
23 |
惠南镇 |
惠南镇经济 发展办公室 |
城西路200号 807室 |
钟琦 |
38022385 |
58020388 |
2159337961@126.com |
24 |
老港镇 |
老港镇政府 经发办 |
建中路7号 |
张伟 |
58051911 |
58050489 |
329358054@qq.com |
25 |
万祥镇 |
万祥镇经济 发展办公室 |
三三公路1811号 |
沈子文 |
58048235 |
58048235 |
wxjfb@126.com |
26 |
大团镇 |
大团镇人民 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 |
南芦公路899号205室 |
董杰康 |
20928066 |
20928066 |
dtjjfzb@126.com |
27 |
泥城镇 |
泥城镇区域 发展办公室 |
泥城路2号 |
黄嘉伟 |
58070726 |
58071003 |
342051416@qq.com |
28 |
书院镇 |
书院镇中小 企业服务中心 |
新府东路81号2号楼203 |
潘丽华 |
58199650 |
58199650 |
171067198@qq.com |
29 |
陆家嘴街道 |
陆家嘴街道 社区事务服务中心 |
栖霞路120号 |
孟云翔 |
68751730 |
50814105 |
50669642@qq.com |
30 |
潍坊街道 |
潍坊新村街道社区服务办 |
福山路317号1206室 |
王圣艳 |
50589285 |
58204241 |
383414905@qq.com |
31 |
塘桥街道 |
塘桥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开业指导办公室 |
峨山路488号 309室 |
陈伶 |
58513127 |
50901925 |
1600681645@qq.com |
32 |
洋泾街道 |
陆家嘴经济发展促进中心第四分中心 |
巨野路219号 |
张吉 |
58513127-827 |
58514512 |
15921258021@163.com |
序号 |
单位 名称 |
受理 部门 |
受理 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 电话 |
传真 |
邮箱 |
33 |
花木街道 |
花木街道 党政办 |
玉兰路218号 |
张妍 |
50593016 |
68454386 |
13788956717@qq.com |
34 |
沪东街道 |
沪东投资 管理公司 |
金桥路939号1802室 |
王洁 |
61623167 |
61623167 |
498312254@qq.com |
35 |
金杨街道 |
金杨街道 经济服务中心 |
枣庄路683号 2楼北201室 |
凌清 |
50750886 |
50750886 |
605813104@qq.com |
36 |
浦兴街道 |
浦兴路社区 受理服务中心 |
凌河路69号 |
刘百定 |
50260709 |
50261685 |
695987862@qq.com |
37 |
上钢新村街道 |
上岗新村 街道办公室 |
西营路18号 |
王海珍 |
20224806 |
51925746 |
164777280@qq.com |
38 |
南码头街道 |
南码头街道 企业办 |
杨高南路1998号文士商务楼101室 |
董路易 |
58890310 |
68589995 |
136759912@qq.com |
39 |
周家渡街道 |
浦东新区世博地区经济发展促进中心 周家渡分中心 |
东方路3601号 5号楼 |
康鸣 王萍 |
58600285 58600287 |
50399720 58600207 |
Kangm_expo@126.com |
40 |
东明路街道 |
东明路街道 党政办 |
环林东路478号204室 |
付毅 |
58951318 |
50830889 |
10194993@qq.com |
41 |
金桥镇 |
由金桥管委会受理 |
|
|
|
|
|
42 |
张江镇 |
由张江管委会受理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