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经委关于开展2017年度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5 报送来源: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

各镇(街道)、区级公司:

为推动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加快产业集聚,鼓励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产推办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推动特色产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15〕92 号)文件精神,2017年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申报工作于即日开始。请各单位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园区积极申报,具体安排如下:

一、申报条件

特色园区的设立一般按照先创建、再认定的顺序进行。根据园区建设进程分为创建类和认定类。园区尚处在规划或按认定条件不达标申报创建类;园区已建成运营且符合认定条件申报认定类,可以直接申报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申报主体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具体标准请查阅政策《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推动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青府办发〔2015〕92 号)。

二、受理流程

(一)准备材料:

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属地街镇、区级公司留存1份,区经委留存2份)。材料以A4纸打印,按青府办发〔2015〕92 号文件附件1要求顺序排列,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受理时间:

即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

(三)咨询及受理:

受理窗口:区经委 服务业发展科

咨询电话: 59732890-10318

受理地址:青浦区公园路100号318室

三、评审方式

根据青府办发〔2015〕92 号文件,项目初审结束后报区特色产业园区联合评审小组联席评审。必要时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参加项目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发文或授牌。

四、其他事项

(一)区内已认定或创建的区级、市级、国家级园区或者基地等原则上不需再次申报,特殊情况按“一事一议”原则予以解决。

(二)新申报市级、国家级园区或者基地等,原则上应先通过区级特色产业园区的创建类或者认定类评审。

青浦区经济委员会

2017年7月24日

附件1:青浦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产推办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推动特色产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附件2: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