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央进口贴息资金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1 报送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的要求,2017年中央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于即日开始,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做好申报工作,自即日起,按以下要求于7月26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外贸发展处,逾期将不再办理。

一、企业申报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五)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或产品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7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2017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且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给予贴息支持。

 三、企业申请贴息应填报和提供的材料

企业应按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进口产品(《目录》二、三)申请贴息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附件2自行撰写),内容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情况;

2、填写打印《2017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3,需法人手书签字);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填写打印《2017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4);

按各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行独立填报,不得合并填报;

在“海关报关单号”栏中,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

“原产地”栏中须注明产品原产国(地区);

“商品/技术在目录中的序号”栏中须注明产品或鼓励发展重点行业在《目录》中对应的序号;

《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并提供产品相应证明材料(可以是进口合同中的商品技术参数指标部分、产品说明书等)。

《进口货物报关单》上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实际进出口额(美元)”栏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填写。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2017年6月30日),网址:http://cws.mofcom.gov.cn/article/date/201707/20170702603970.shtml

5、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6、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

★进口产品完成报关的日期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请企业自行确认结关日期,非2017年度贴息起止时间内结关的请不要申报。(结关日期商务部复核时会调取海关数据核查)

7、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目录》三)项下的设备,还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等原因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第C65项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二)进口技术(《目录》一)申请贴息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附件2自行撰写),内容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情况,并说明引进的技术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

2、填写打印《2017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3,需法人手书签字);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填写打印《2017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4);

“原产地”栏中须注明技术的原产国(地区);

“商品/技术在目录中的序号”栏中须注明技术在《目录》中对应的具体序号;

《付汇凭证》上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实际进出口额(美元)”栏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填写。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2017年6月30日),网址:http://cws.mofcom.gov.cn/article/date/201707/20170702603970.shtml

5、《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

6、《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7、《技术进口合同》(技术使用方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

8、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请在付汇凭证上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申报进口贴息资金的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

四、其他要求:

1、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发现有重复申请的,取消本年度申请进口贴息资金资格。

2、如因更名导致申报材料中企业名称与实际申报企业名称不符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五、重要提示:

★申报材料的排列装订顺序。申报材料严格按照前文所列明的材料顺序排列,未申报过的企业可准备好材料后电话咨询再装订成册。

★申报材料每页均要加盖企业公章。合同太长的可以在合同上加盖骑缝章。

★材料的原件。企业将申报材料送贸发处审核时,需携带复印材料的原件,审核后退还企业(报关单等原件已交相关部门或未从海关取得报关单原件的,需协商相关部门借出原件审核后送回或从海关重新拉取报关单原件)。

★递交的材料。本市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准备申报书面材料一式二份及贴息资金申请报告(附件2)、《2017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3)和《2017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4)等3个文件的电子数据一份,于7月26日前送至商务委贸发处(拨付贴息资金时需要相应的数据,请各单位认真核对填写,如因账号等信息错误导致无法拨付贴息资金,责任自负)。另抄送一份给所属区商务主管部门。

★对电子数据的要求。申报企业严格按照通知所附表格格式填写,切勿修改表格及表格内任何内容的格式,如因格式错误导致系统无法识别数据影响申报结果,责任自负。

材料递交地址:

产品进口申报:世博村路 300 号7号楼905室

技术进口申报:世博村路 300 号7号楼703室

电话咨询:

产品进口申报: 张燕萍:23110753  

技术进口申报: 钱司玮:23110759    杨  松:23110714

附件下载:

附件1 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xls

附件2 进口贴息申请报告.doc

附件3《2017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xls

附件4《2017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xls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外贸发展处

二○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