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5

各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做好 2017 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进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紧缺急需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是加强人才强市,培养和集聚各类人才的重要措施,对上海加快建设 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不断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具有重 要意义。本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从保持和增强上海 人才优势出发,认真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为吸引 优秀人才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优化服务,充分发挥居住证、 户籍等政策的积极作用,优先满足市场无法有效配置且本市经济社 会发展紧缺急需的重点领域的用人需求,主要扶持承担国家或本市 重大科技专项的关键性岗位,以及远郊地区从事教育、卫生、农业 技术等公益性岗位和其他特殊岗位。

三、相关主管委办局、在沪央企、市属单位、部分区等申请材 料受理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受理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核下属(辖) 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5月25日前提交《受理经办机构基 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附件3)。相关主管委办局、 总部在沪央企、区和市级及以上开发园区要结合2017年度本市经济 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做好重点扶持用人单位的遴选和推荐工作,在6 月 5 日前,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 教委)推荐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重点扶持用人单位(以正式公文报送),并提交《2017年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推荐 重点扶持用人单位情况登记表》(附件4)。

四、各高校要认真做好2017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 相关政策和具体手续办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到本市重点扶持用人单位、重点领域就业。各高校应加强管理、 规范程序、认真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确保非上海生源毕 业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对有关高校材料初审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 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将予以通报,并督促有关高校依法依规追究 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各用人单位应按照《201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 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指南》(附件1)和 《201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办法》(附件2)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 进沪就业的相关手续。

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 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等损害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权益的内容。 用人单位应客观、如实填写相关申报材料,并书面承诺申请材料 的真实性。如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用人单位当年申请资格,并在上海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 (www.firstjob.com.cn)公布。同时,将单位失信行为纳入上海市征 信管理平台。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申报。

六、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材料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个人失信行为纳入上海市征信管理平台。对已骗取的本市常住户口、居住证,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注销。对构 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要加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规范工作程序,全面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中发现申报材 料存疑或涉嫌造假的,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鉴定。经审核不符 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工作人员违反相关工作规程,造成不良 影响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各受理点要根据《201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指南》(附件1),切实做好受理及相关服务工作。

附件:1.201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 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指南.docx      

2. 201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办法.docx    

3. 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docx

4.2017年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推荐重点扶持用人单位情况登记表.docx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