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2017年度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7-03-20

为增强浦东新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企业正当维护知识产权权益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创新能力,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操作细则》,编制本年度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

申请人须为工商注册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不同资助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申报。申请人为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浦东新区的个人的,仅可申报中国发明专利资助。

二、资助项目

(一)发明专利资助

1、资助形式及额度

(1)中国发明专利资助。对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给予每件1500元的补贴,专利授权后再给予每件2000元的补贴。

(2)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对PCT申请国际阶段,给予每件7500元的补贴;对申请他国专利(含PCT国家阶段),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贴,每件专利每个国家申请补贴不超过2万元;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自专利授权之日起,给予连续三年50%的年费补贴,每年每件不超过3万元。对一个单位,上述国外专利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要求

(1)专利申请(权利)人必须是专利第一申请(权利)人,且请求书上申请人地址(证书上权利人地址)在浦东。

(2)中国发明专利资助须为2016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申请或授权的专利。

(3)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须为2015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申请的专利;国外发明专利年费资助须为2014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授权的专利。

3、申报材料

1)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补贴

a)资助申请表及清单;b)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c)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d)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申请费收据(个人还需提供代理费发票原件);e)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实审费收据或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f)自然人还需提供信用承诺书(按提供的模板填写);g)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h)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非浦东户籍的自然人另需提供单位用工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

(2)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补贴

a)资助申请表及清单;b)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前两页复印件(验原件);c)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年费收据(个人还需提供代理费发票原件);d)个人还需提供信用承诺书(按提供的模板填写);e)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f)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非浦东户籍的自然人另需提供单位用工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

(3)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a)资助申请表及清单;b)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c)缴费发票和收据复印件;d)PCT申请还须提供国内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e)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f)其它证明材料。

(4)授权国外发明专利年费补贴

a)资助申请表及清单;b)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验原件);c)缴纳年费发票和收据复印件;d)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e)其它证明材料。

4、申报受理日期:常年受理      

(二)知识产权工作试点、示范单位配套资助

1、资助形式及额度

对被批准为上海市试点、示范单位的,按1:1给予配套资助。

2、申报要求

申请人须是经上海市相关部门认定的上海市试点、示范单位。

3、申报材料

a)申报表;b)试点、示范单位证书复印件或政府批文;   c)资金使用协议;d)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明细表;e)与立项部门签订的计划任务书复印件。

4、申报受理日期:根据市知识产权局发文,通知相关单位办理。

(三)优秀知识产权奖励

1、资助形式及额度

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经评选为优秀知识产权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年评选不超过30家,每家限申报一项。同一商标、专利不重复奖励。

2、申报要求

(1)优秀专利奖励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a)发明专利解决了本领域的核心技术问题,其产品、方法或改进属于重大发明创造;

(b)发明专利已经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产品销售收入比上年度增加500万元以上的;

(c)该专利无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纠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情况,有应对专利纠纷的能力;

(d)该专利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

(2)优秀商标奖励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a)商标注册满2年,实际使用满3年,且为主营业务商标;

(b)商标使用近三年年平均销售收入生产型4000万元以上,服务型1000万元以上,农业单位800万元以上;

(c)该商标无权属纠纷,无商标异议、争议;

(d)该商标未曾获得过中国驰名商标或上海市著名商标。

(3)老品牌奖励需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一是获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

二是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a)品牌创立30年以上(含30年);

(b)拥有商标权10年以上或实际使用商标30年以上;

(c)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d)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e)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f)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3、申报材料

(1)优秀发明专利奖励需提交材料

a)申报表;b)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含审定授权文本)及2015-2016年费收据复印件(验原件);c)2015-2016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产品图片或照片;d)其它材料(如有利于说明项目技术先进性的证明、证书等)。

(2)优秀商标奖励需提交材料

a)申报表;b)2014-2016年度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c)商标最早使用证明材料;d)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实际使用证明材料;e)销售区域发票复印件材料;f)市场占有率证明材料;g)近三年商标广告宣传证明材料;h)其它证明材料。

(3)老品牌奖励需提交材料

a)申报表;b)商标最早使用证明材料;c)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实际使用证明材料;d)历史、文化、地域等特色证明材料;e)销售区域发票复印件材料;f)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等经济数据证明材料;g)其他材料。

4、申报受理日期:2017年4月1日—4月30日

(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1、维权费用资助

(1)资助形式及额度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知识产权依法维权并胜诉的,依申请,对其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等分别给予50%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一般不超过50万元。

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依申请,对其保险费给予50%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一般不超过50万元。

(2)申报要求

依法维权的费用资助:(a)依法维权既包含民事诉讼、商标专利撤销或无效程序中的主动维权或维权应诉;(b) 胜诉包含全部胜诉和部分胜诉;(c) 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等指民事诉讼生效判决判定的合理支出费用,以及商标专利撤销或无效程序中涉及的必要的合理支出。

知识产权保险费用资助:(a)按照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要求,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b)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记录,有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c)所申请知识产权保险涵盖的知识产权在申请及保险有效期内须属申请人自有权利且不得转让交易。

(3)申报材料

依法维权的费用资助:a)项目申请表;b)生效判决复印件(验原件);c)其它证明材料。

知识产权保险费用资助:a)项目申请表;b)保险费用凭证复印件(验原件);c)其它证明材料。

2、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补贴

(1)资助形式及额度

对本区依法成立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构,依法调解涉及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并成功结案的,依申请,每件给予补贴,每家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40万元。
调解补贴标准按纠纷等次进行发放:简易纠纷每件1000元,普通纠纷每件1500元,疑难复杂纠纷每件2000元,重大纠纷每件2500元,特别重大纠纷每件3000元。

(a)简易纠纷  简易纠纷是指商标类和版权类纠纷中,案情简单、经调解当场达成协议并能及时履行完毕的案件。

(b)普通纠纷  普通纠纷是指商标类和版权类纠纷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普通纠纷:

(i)相似商品或近似商标纠纷;

(ii)案情比较复杂,双方争议较大、经过2次调解即达成协议并能及时履行完毕的案件。

(iii)协议金额不足5万元,当场不能履行的纠纷

(c)疑难复杂纠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疑难复杂纠纷:

(i)专利类纠纷;

(ii)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超过3人(包含法人和自然人)以上的纠纷;

(iii) 案情复杂,经3次以上反复调解达成协议的商标类和版权类纠纷;

(iv) 履行司法确认程序的纠纷;

(v)协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当场不能履行的纠纷。

(d)重大纠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纠纷:

(i) 涉外纠纷;

(ii)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超过10人(包含法人和自然人)以上的纠纷;

(iii)可能引发民转刑案件的纠纷;

(iv)协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当场不能履行的纠纷;

(v)案情较为复杂且危害性较大,在全区范围内社会影响较深的重大纠纷。

(e)特别重大纠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纠纷:

(i)协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当场不能履行的纠纷;

(ii)案情特别复杂且危害性巨大,在全市乃至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纠纷。

(2)申报要求

(a)调解办案补贴原则上针对调解成功并达成调解协议的知识产权纠纷,补贴根据调解协议以计件形式发放;

(b)必须达成书面协议;

(3)申报材料

人民调解协议书(原件)、案件调解反馈回执(原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3、申报受理日期:2017年9月1日—9月30日             

(五)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

1、资助形式及额度

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是指综合运用专利检索和情报分析手段,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竞争状况等进行评估、评价和审查,针对潜在问题提出解决建议,依据技术发展趋势分析预测创新方向,为政府战略规划和制定政策,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决策咨询报告,避免经济科技活动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重大损失。

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支持对浦东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或企业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科技活动,重点支持围绕项目需求开展目标市场专利风险预警、创新启示、企业重组并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等评议活动,经专家评审,对所发生的费用给予50%的资助,年度立项资助不超过1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2、申报要求

1)申请人为满足如下条件的企业:

(a)拥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和研发体系,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与激励制度;

(b)具备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申请或者取得的专利(含发明、实用新型)不少于10件;

(c)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培训制度,配备至少2名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

(d)未获得浦东新区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配套资金支持,或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项目、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培育单位实施期已满,并顺利验收通过。

(e)已与有经验的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该服务机构需具备符合评议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力资源、软硬件设施条件等要求,并提前报经区知识产权局审核备案。

(2)资助的项目及开展的知识产权评议活动需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a)属于生物医药、信息传输、软件与信息技术、金融服务、节能环保、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等本区重点高新技术领域,项目的实施对于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针对上述项目开展的专利竞争状况分析,创新启示、风险预警、规避设计和专利布局优化等。

(b)属于本区重点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产品上市或出口,研发项目管理,企业无形资产管理、企业兼并购活动、技术/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等工商管理活动开展的专利风险预警与侵权分析。

注:开展知识产权评议的项目需有明确的实施目标、实施内容及科学合理的经费预算。

3、申报材料

a)项目申请表;b)能证明项目重要性的材料,如项目的立项批文/核准文件/备案文件等;c)项目的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等有助于证明项目工作量和所需经费的材料;d)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表;e)企业具备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人力资源条件、专利数据库等软硬件设施条件的材料;f)专利申请和授权证书复印件;g) 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h)其他证明材料。

4、申报受理日期:2017年7月1日—7月31日                 

(六)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1、资助形式及额度

对浦东新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服务机构申报评审,满足条件的,给予2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10家。

2、申报要求

(1)浦东新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a)注册在浦东新区,以知识产权服务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单位;

(b)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

(c)全职工作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或执业专利代理人6人以上(含6人);

(d)连续2年以上无投诉、惩戒和诉讼,或有投诉但无责任,有诉讼未败诉;

(e)完成项目多、成功案例多、服务模式新、社会影响大,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2)对新入驻浦东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符合以上条件的,经申报评审,给予20万元的资助。

3、申报材料

a)项目申请表;b)2016年工作总结;c)2016年审计报告;d)机构全职专利代理人证书复印件(验原件);e)交易运营、国际注册、维权保护、数据库建设等高端知识产权服务合同复印件(验原件);f)服务合同完成后的相关报告;d)服务客户数证明材料;e)其他证明材料。

4、申报受理日期:2017年4月1日—4月30日

三、申报流程与申报方式

1、申报流程:申请人登录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网站(www.pdipa.gov.cn)首页,进入“基金一网式系统”,登录后填报相应的项目申请表,并上传有关电子版附件材料。网上申报初审通过后,申请人根据系统自动发送的提示(短信+邮件)提交书面材料至受理窗口。

2、申报方式

(1)在线提交电子材料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2)书面材料:中国发明专利和国外发明专利补贴书面材料提交一式一份;其余项目书面材料需提交一式三份(书面材料需与电子材料一致)。

3、受理窗口

受理窗口地址:云山路1080弄1号楼大厅

联系人:傅俊 

联系电话:50371270  50371282

基金监督电话:38583023

工作日工作时间              上午09:30-11:30
                             下午13:30-16:30

四、其他事项

(一)项目申报数量与查重

对于已获得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配套资助的,尚未验收前,知识产权评议资助项目不再新立项目;对于知识产权评议资助项目尚未验收前,被认定为试点、示范单位的,不再给予配套资助。

二)中期检查和验收

知识产权工作试点、示范配套建立中期检查和验收制度。

知识产权工作试点、示范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年。

(三)其他事项

新政策发布实施前,已申报并受理的项目,按原资助标准执行;新政策发布实施后申报的项目,按新发布的资助标准执行。


附件:2017年度申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