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问答解读
发布时间:201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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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沪科合〔2016〕18号,简称《细则》),对投资机构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所发生的投资损失,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5年12月28日,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沪科合[2015]27号,简称《办法》),《细则》出台是落实《办法》的需要,对具体补偿比例、操作流程、管理职责等政策落地要素进行明确。

  2、《细则》所提的科技型企业如何界定?

  《细则》明确了科技型企业的界定标准,需符合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发布的《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工作指引》(沪科合〔2016〕9号)的相关条件。

  3、投资机构申请补偿的时间有什么要求?

  《细则》明确投资机构须在已入库的投资项目发生投资损失后6个月内提交补偿申请。补偿的申请时效原则上在创业投资机构存续期内,且最高不超过投资行为发生后的10年。

  4、投资损失如何界定?

  《细则》明确投资损失是指投资机构在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与其股权转让或清算前累计投入到被投企业的投资总额之间的差额。

  5、《办法》中提到的对种子期企业不超过60%及对初创期企业不超过30%的风险补偿,具体在操作中如何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细则》明确对被投资企业发生注销清算和股权减值转让两种情况进行分档补偿:对种子期的企业,如果清算损失,以60%的比例予以补偿,如果转让损失,以40%的比例予以补偿;对初创期企业,如果清算损失,以30%的比例予以补偿,如果转让损失,以20%的比例予以补偿。每个投资项目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投资机构每年度获得补偿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6、如何加强风险防范?

  《细则》通过持股期限限制、第三方评估及结果公示等方式加强了风险防范。

  一是明确了24个月的股权持有期限限制。对于关注度较高的恶意骗补及投机套取资金的行为,通过规定申请补偿的期限,增加时间成本,进行一定程度的规避。细则明确发生减值转让申请补偿的,必须持有股权24个月及以上,在防范风险的同时通过对期限的限制鼓励投资机构长期持有股权。

  二是明确了依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风险补偿申请开展专项审核并出具报告,确保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是明确了实施申请补偿投资机构名单及补偿金额公示制度。补偿前对拟予以风险补偿的机构和金额进行公示,补偿后对实际获得补偿的结果进行公开,以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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