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事指南(试行)
发布时间:2016-10-28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和办理,审批对象为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二、事项名称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第443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五)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四、办理机构

(一)受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上海市外国人来华服务管理中心)、受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委托的相关区人社局指定的受理窗口等,负责预审、受理、发证

(二)决定机构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负责审批

(三)审批内容

外国人来沪合法工作,由上海市外国专家局进行审批。准予审批的,发给《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四)法律效力

未依法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工作

(五)审批对象

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五、审批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合法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学位。

2.申请人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外国高端人才(A类)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和工作经历限制。

(三)外国专业人才(B类)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要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应当不超过60周岁,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确有需要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位或工作经历等限制。

(四)外国普通人员(C类)

外国普通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临时性、季节性、非技术性或服务性工作。

(五)具备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1.属于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2.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3.符合上述来华工作外国人条件的。

(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申请材料虚假的;

4.申请人不符合来华工作条件的;

5.不适宜发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其他情况。

六、审批数量

外国高端人才(A类)无数量限制;外国专业人才(B类)根据市场需求限制;外国普通人员(C类)数量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可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查询。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所有纸质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须以电子方式上传至办理系统。非中文证明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所有打印及复印的书面材料,应当使用A4纸。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用人单位或受委托的专门服务机构在线注册账号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用人单位或受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信息注册表

原件

1份

纸质/电子

加盖单位公章,如加盖单位人事或外事部门公章,须授权。

2

单位合法登记证明

原件

1份

纸质/电子

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提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3

行业许可证明文件

原件

1份

纸质/电子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需提交行业许可证明。(如学校办学许可证)

4

相关部门批准证书

原件

1份

纸质/电子

如台港澳侨投资批准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跨国公司上海地区总部等批复。

5

用人单位及受委托专门服务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身份证明

原件

1份

纸质/电子

如授权其他人办理,须提交办理人身份证件。

备注:

1.用人单位注册信息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

2.用人单位办公地址、经济类型等变更,须提供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函、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注册登记证明。

3.申请人变更为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的,须提供已变更的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及代表证。

4.用人单位在系统里录入信息、上传相关附件后,请经办同志携身份证连同单位材料原件至受理窗口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如固定委托一家专门服务机构代办,代办机构经办同志携身份证、代办机构单位材料原件及用人单位委托书一同前往。

5.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交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跨国公司上海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投资性公司,本市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须提交商务部门认定的相关批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国家和本市认定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实验室(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经信部门认定)及上海市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科技部门认定)还须提交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

2、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原件

1份

纸质/电子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

工作资历证明

复印件

1份

纸质/电子

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证明联系人方式,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

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采用承诺制。如申请人在专业领域知名奖项获奖,可提供相应获奖证明材料。

3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复印件

1份

纸质/电子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明须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须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须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采用承诺制。如有境外专业资格证明,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

申请人国籍国或长期居住国(地区)官方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复印件

1份

纸质/电子

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公证机关等部门以及国籍国驻华使、领馆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中国境内。

外国高端人才(A类)该项采用承诺制。

5

申请人体检证明

复印件

1份

纸质/电子

须由我驻外使、领馆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或中国境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签发时间在6个月内。

6

聘用合同、任职证明或派遣函

复印件

1份

纸质/电子

应提供中文合同,须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能涂改。

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内容、薪酬、时间、职位、盖章(签名)页。

7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电子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8

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原件

1张

电子

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头像居中约占照片尺寸2/3,图像清晰。

9

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

复印件

1份

纸质/电子

包括随行家属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体检报告(18周岁以上家属)以及电子照片。

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10

其他材料

备注:

1.外国高端人才须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同意许可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调查。

2.通过计点积分达到高端人才标准的,须提供相应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明、汉语水平能力(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来华工作年薪的收入证明以及工作资历证明材料。

3.近3年内,已获得过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可不提交材料项(3)最高学位证书。申请岗位与原工作许可批准的聘用岗位相同,可不提交上述材料项(2)工作资历证明材料。

4.国籍变更的,须重新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5.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期限通常应与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期限一致,确有特殊情况不一致的,申请来华工作期限不得超过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期限,并须说明理由。

6.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可不提供复印件,直接进行原件核验。

3、已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申请人所持签证(Z字或R字)或有效居留许可

原件

1份

纸质/电子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2

随行家属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

原件

1份

纸质/电子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备注:

1.申请人须补充填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中有关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部分信息。

2.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未提交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原件、工作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最高学位证书证明等原件核验的,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须提交原件核验。对采用承诺制的证明材料,可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4、直接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在境内直接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1)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已入境的高端人才(A类);

(2)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但工作岗位(职业)未变动,且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

(3)在华工作外国人的家属持有效签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

(4)其他审批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原件

1份

纸质/电子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经单位授权部门公章上传至系统。

2

工作资历证明

原件

1份

纸质/电子

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证明联系人方式,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

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采用承诺制。如申请人在专业领域知名奖项获奖,可提供相应获奖证明材料。

3

申请人体检证明

原件

1份

纸质/电子

须由我驻外使、领馆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或中国境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签发时间在6个月内。

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不需再提供。

4

聘用合同、任职证明或派遣函

原件

1份

纸质/电子

应提供中文合同,须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能涂改。

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内容、薪酬、时间、职位、盖章(签名)页。

5

护照、签证或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

原件

1份

纸质/电子

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的,需提供工作类居留许可。

6

其他

已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须携带该证件办理许可。

备注:

1.持其他签证已入境的高端人才,还须提交我驻外使、领馆或申请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承诺书、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及高端人才相关材料。如家属随行,还需提供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

2.在华工作外国人家属持有效签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还须提交我驻外使、领馆或申请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3.申请岗位(职业)与原工作许可批准的聘用岗位(职业)相同的,不须提供工作资历证明。

4.申请岗位(职业)与原工作许可批准的聘用岗位(职业)不同,须提供工作资历证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须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还须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5.不符合直接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情形的,但已入境的申请人,须按新办《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程序办理。

5、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

用人单位需在原岗位(职业)继续聘用申请人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决定机构提出申请,但不得早于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九十日。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申请表

原件

1份

纸质/电子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上传至系统。

2

聘用合同、任职证明或派遣函

原件

1份

纸质/电子

应提供中文合同,须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非中文任职证明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

护照、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

原件

1份

纸质/电子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页、入境签章页或居留许可信息页。

4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原件

1份

卡证

4

其他材料

备注:

1.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需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须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

2.改任新职务的,须先变更原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再按程序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

3.改任新岗位(职业)的,须重新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6、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信息变更

对申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护照号、职务、类别)等事项变更,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许可决定机构提出申请。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申请表

原件

1份

电子

在线填写打印,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申请人签字后再上传至系统。

2

申请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原件

1份

电子

具体要求见备注。

3

其他材料

备注:

1.申请人护照(国际旅行证件)号,须提供新护照(国际旅行证件)号及信息页、签证页。

2.改任新职务的,须提供变更申请函(说明变更原因、新任职务等,用人单位盖章)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改任新岗位(职业)的,须注销现有工作许可,重新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7、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补办

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在自这个证件遗失之日或发现遗失之日起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上登载遗失声明,并向许可决定机构申请补办。证件损毁的,持原证向许可决定机构申请补办。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补办申请表

原件

1份

电子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上传至系统。

2

申请人遗失或毁损情况说明

原件

1份

电子

3

其他材料

8、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注销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直接自动注销;依法被撤销、撤回的,以及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由决定机构直接注销。申请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提前终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决定机构申请注销。用人单位被终止的,申请人可以向决定机构申请注销工作许可。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已自动注销的,经申请可由决定机构出具许可注销证明。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

原件

1份

纸质/电子

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上传至系统。

2

聘用关系解除、合同终止或其他与注销原因相关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1份

纸质/电子

聘用关系解除、合同终止需双方签字。

3

其他材料

备注:

用人单位依法被终止的,申请人提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可不加盖单位公章,但需提供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无法申请注销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关于注销许可的情况说明。

(三)申请材料提交

用人单位通过网上提交信息,经受理机构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用人单位或其委托有关专门服务机构,将书面材料提交给受理机构。外国高端人才(A类)可在线提交相应电子材料,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八、审批期限

预审期限:5个工作日

《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办理期限:外国高端人才5个工作日;外国专业人才和外国普通人员10个工作日

已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理期限:外国高端人才5个工作日;外国专业人才和外国普通人员10个工作日

直接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理期限:外国高端人才5个工作日;外国专业人才和外国普通人员10个工作日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信息变更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注销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补办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提出申请的权利

2、 了解审批办理进度情况和审批结果的权利。

(二)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完备、真实、有效

2、 配合许可决定机关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真实性。

十二、申请接收

(一) 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梅园路77号

2、网上接收

登录:“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二) 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至11:00 下午1:30至5: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 窗口咨询

梅园路77号、相关区人社局所属受理窗口等

(二) 电话咨询

(021)12333

(三)网上咨询

http://www.12333sh.gov.cn

(四)电子邮件咨询

shwgzjj@aliyun.com

(五)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通讯地址:世博村路300号

邮政编码:200125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江西中路209号(每周一)

(二)电话投诉

12333

(三)网上投诉

www.12333sh.gov.cn

(四)电子邮件投诉

shwgzjj@aliyun.com

(五)信函投诉

江西中路209号,200002

十五、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已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直接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及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注销的,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网上申请。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提供相关电子材料,并到现场进行实名制登记。委托专门服务机构现场提交材料的,需在线登记专门服务机构名称、合法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并与代办服务机构经办同志一并至现场进行实名制登记。

2.网上预审。受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申请人应当在入境后15日内提出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材料齐全、内容规范的,在线通知或预约现场提交材料。

3.受理。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受理机构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需补正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受理机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4.审查和决定。提交材料核验后,决定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均需核验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原件、工作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最高学位证书证明等原件。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颁发《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符合条件、标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许可决定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及申请人信用记录情况,简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证》延期申请的纸质材料核验环节。

(二)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变更及补办的,按照上述(一)程序进行,受理决定和批准决定采用电子回执单,申请人不需提供纸质材料核验,网上审批通过10个工作日内,须带《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到受理机构进行变更或补办拿证。

(三)外国高端人才(A类)境外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以及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提供如下便利措施:

1.受理机构网上预审通过后直接受理,给予受理电子回执单。申请人入境后需提供纸质材料进行核验。

2.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外国高端人才,全流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3.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已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直接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及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注销的,决定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十六、办理方式

(一)用人单位首次使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须注册账号,在线填写用人单位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材料,经实名制登记认证成功后方可使用该系统。可根据用人单位信用等级确定是否核验纸质材料。

(二)由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的,网上添加经办人员信息,现场出具单位介绍信。委托有关专门服务机构提交材料的,专门服务机构须在线注册账号,添加工作人员信息,现场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十七、决定公开

自受理之日起聘请单位可以登录网上系统,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服务管理系统”实时查询办理状态和审批结果。

十八、其他注意事项

(一)办理签证手续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不能作为签证或代替签证,外国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等材料,到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Z字或R字签证。

(二)办理居留手续

外国人应当提交《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等材料到居住地区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三)信用管理制度

对来华工作外国人、用人单位及委托专门办事机构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异常管理名录。


附录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流程图.doc
附录2.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doc
附录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样式.doc
附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样式.doc
附录5.《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式.doc
附录6.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证明.doc
附录7.相关表格.doc
附录8.示范文本.doc

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申报端使用说明(点此下载).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