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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实行几项便利化措施的通知(2016年7月发布)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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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服务

关于对“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实行几项便利化措施的通知

沪外专〔2016〕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 要求,不断完善相关海外人才政策,更加高效地办理外国专家行政许可等相关业务,充分发挥区域受理优势,进一步为用人单位和外国专家提供便利,现将调整和简化的几项措施通知如下。

一、区县外专受理窗口可直接受理、审核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信息登记。各区县外专受理窗口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管理的通知》(沪外专〔2016〕9号)的规定,对符合外国文教专家信息登记要求、材料申报齐全的聘请单位进行直接审核,并做好相应的专管员登记、后续监管服务及每月上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直接办理2-5年《外国专家证》。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外发〔2015〕35号),对符合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人才,结合聘用合同和护照有效期,由用人单位申请,可免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按正常程序办理2-5年《外国专家证》。

三、放开文教类外国专家年龄。文教类聘用单位提交办理外国专家证书面申请时,如专家年龄不满65周岁,聘用单位提交一般书面材料。专家年龄超过65周岁的,除一般书面材料之外,另再提交个人、配偶、单位三方承诺书及保险单复印件,可按正常程序办理。

四、根据用人单位申请,《外国专家证》有效期可额外延长10天。为便于外国专家在离职后有一定时间处理个人相关事宜,在用人单位申请担保的前提下,可根据其工作(聘用)合同有效期,给予办理的《外国专家证》有效期可额外延长10天。

五、简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受理流程及材料,区县可受理短期邀请函。用人单位在“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管理系统”上传所有材料,通过审核后,在领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时递交与在线上传一致的书面材料,实现一次办结。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的申请材料为:①《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括邀请的外国专家基本信息、来华事由、在华停留时间、费用安排和用人单位对邀请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及对被邀请外国专家在华费用支付等进行担保);②《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表;③外国专家有效护照复印件;④短期聘用合同或派遣(邀请)函复印件;⑤聘请单位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只需首次申请时提交);⑥发证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区县外国专家受理窗口可直接受理《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

1、申办《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流程图;附件1、申办《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流程图.doc

2、申办《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公函样张(供参考)。附件2、申办《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公函样张(供参考).doc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2016年7月18日

(转载自:http://files.shafea.gov.cn/html/314cb3e0-7a49-4672-bcfb-038e4c157f5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