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才新政20条”为创业在上海提供充分保障
发布时间:201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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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要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必须以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政策集聚和激励海内外人才。在过去9个多月的时间里,上海陆续推出了一系列推动科技创新、吸引全球人才创新创业的重大政策。其中,上海在2015年7月份发布了《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发布了是为了贯彻落实此前上海市在2015年5月份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简称《意见》)而推出的首部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意见》的发布是为了充分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产业转型等方面的引领作用,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及智力保障。

外国人在上海2
外国人生活在上海

《意见》共22条,其中与人才政策相关的有6条。而《实施意见》将这6条原则性意见便成了20条实施意见,因此也被称为“上海人才新政20条”。

“上海人才新政20条”在体制机制上实现了若干的创新和突破。其中“双自联动”建设人才改革试验区、人才的市场化评价、激励机制等,是此次新政的亮点。《实施意见》不仅高屋建瓴,将人才政策摆到了国家战略高度的高度,而且在聚集人才、人才使用管理和环境上显示出开放、搞活、优化的特点,以便让各类人才在上海“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外国人咋子上海
外国人生活在上海

具体来说,20条新政主要涉及创新更具竞争力的人才集聚制度,建立更加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改革,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的综合环境以及优化人才生活保障等方面。

上海是全国的人才高地,但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还缺有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人才。因此《实施意见》特别提出实施更加积极的创新人才引进政策,加大对上海市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尤其是外籍专家的引进力度,集聚一批站在科技前沿、具有国际视野和能力的领军人才。

探索从居留到永久居留转化衔接,是此次海外人才引进政策的“亮点”之一。根据《实施意见》,符合条件的外籍高端人才可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申请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加注“人才”),工作满3年后,经工作单位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这一做法解决了超过就业年龄的顶尖专家无法入境就业的问题。

外国小朋友
外国小朋友

对在上海已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的外籍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据了解,针对外籍人才的市场评价标准已明确,即挂钩工资和税收,参照上年度上海市人均工资水平的倍数和纳税标准进行调整。目前该标准大致为工资性年收入达到人民币6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人民币12万元以上的在上海就业外国人。

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上海创新创业,也是重要的创新举措。《实施意见》明确,先从上海自贸区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始试点,硕士及以上学历的留学生经上海自贸区、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出具证明,可直接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手续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在国内高校毕业的具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外国留学生在上海创业,可申请有效期2年以内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其间外国留学生被有关单位聘雇的,可按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逐步探索非上海地区高校毕业的外国留学生在上海就业。

外国人在上海5
外国人在上海工作

《实施意见》还提出,为海外人才来上海创新创业提供居留便利。制定实施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来上海定居政策。对已获得永久居留资格或持有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为其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签发相应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这相对于以前政策有大突破。

《实施意见》提出完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制度。根据不同条件适度延长B证有效期限,最高期限可到10年。

在境内人才引进政策上则明确以“户籍政策”为激励和导向,逐步完善居住证积分、居住证转户籍、直接落户等三个梯度的政策。与此前出台的《意见》相比,《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创业人才、科技人才和中介服务人才居转户缩至最短3年,创业投资管理人才缩至最短2年。

外国人在上海3
外国家庭在上海

对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在上海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在上海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予以直接入户引进。

此外,《实施意见》允许持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在上海申请办理各类出入境证件,进一步为非上海户籍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

《实施意见》聚焦人才激励、流动、评价、培养等环节的政策颇多,将有助于为各类人才引进集聚提供便利化服务,改变人才晋升靠论文、职务发明受益少、海归人员工作经历与国内职称评定标准不能对接等状况。

“双自联动”是《实施意见》一大亮点,也是上海的优势所在。推进上海自贸区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双自联动”建设人才改革试验区,《实施意见》在原有张江科技银行、学科(人才)特区的基础上增加了新内容,即探索建立上海自贸区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

科研成果转化不畅的原因之一是科研人员缺乏积极性,因此要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实施意见》提出将科研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下放给高校、科研院所,并引入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高校、科研院所与研发团队可自主选择评估定价或协议定价方式。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研发团队所得不低70%。

股权激励也是科研人员关注的重点之一。《实施意见》提出,探索实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制度,试点国有科技创新型企业对重要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期权激励。积极落实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积极争取进一步完善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税办法。

在便利人才流动方面,《实施意见》在鼓励体制内人才“下海”的机制上也有突破。实施意见允许科研人员在职或离岗创业,提出科研人员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离岗创业,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创业孵化期内(3至5年)返回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这些政策有助于解决人才离岗创业的后顾之忧。《实施意见》还提出探索人才柔性双向流动。

人才培养方面,根据《实施意见》,上海将优化学科设置,在国内率先创设一批前沿交叉型新学科。同时推进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鼓励有条件的学校转型为创业型高校。探索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模式,提升高校人才培养对产业的支撑。推动高校本科教育改革,建设具有国际水平的科技类本科专业。上海将在高校大力开展创业教育,完善创业休学制度,鼓励学生在校创业。实施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积极落实创业贷款担保、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创业培训见习、税费减免、初创期创业补贴等鼓励创业政策措施。要让创新创业人才在上海“来得了、待得住、用得好、流得动”,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综合发展环境。《实施意见》提出大力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拓宽人才创新创业投融资渠道、加强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多条措施。

陆家嘴人才公寓
陆家嘴人才公寓

《实施意见》提出,要引导和鼓励上海各区县培育发展若干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在众创空间里,落实集中登记、一址多照等商事制度改革,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三证合一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市场准入提供便利。

《实施意见》提出,要破解人才阶段性住房难题,首先继续推进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规范和优化外环内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不低于5%保障房主要作为面向社会的公共租赁房使用;其次,鼓励区县、产业园区和企业向体制外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提供租房补贴。

《实施意见》还提到,对符合一定标准的非沪籍人员,定向微调住房限购政策。这一微调可能将涉及在沪高端人才中的单身人士,此前这一群体因为非沪籍而受到商品房限购政策的限制。

在医疗和教育方面,《实施意见》称要优化海外人才医疗环境,扩大国际化教育资源供给。上海将积极创造条件,更好地满足外籍人员子女的就读需求。今后,上海不仅将研究试点社会力量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还要支持和鼓励让外籍人员子女到上海市中小学随班就读。

完善创新创业法治保障也格外重要。《实施意见》指出,将依法维护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合法权益。上海将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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