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支持本区重点扶持企业对人才实施薪酬激励,助推营造更好的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根据《中共松江区委、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试行)》和《松江区促进优秀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
(一)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工作实际,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确定每年实施人才薪酬扶持的资金总额,并实行排序轮候制度。
(二)申请的企业应为注册地、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松江的重点企业,并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认定。
(三)按照企业达标人才数和人才个体薪酬水平分类累积计算其人才薪酬扶持总额,一年一结算。
二、企业范围
(一)工商注册地、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松江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拥有市级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工作站设站企业和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优秀人才所在企业。
(二)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区政府产业行业主管部门提议扶持,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认定,注册地、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松江的其他企业。
三、达标人才
(一)优秀人才: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优秀人才,与上述企业累计签订5年以上合同,且年收入(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相匹配,下同)高于优秀人才高薪激励补贴基准线(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
(二)创业核心团队成员:优秀人才来松创办企业投入运行5年周期内,引进聘用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且年收入高于创业核心团队成员薪酬扶持基准线(前2年为本市社会平均工资,后3年为本市社会平均工资1.5倍)。
(三)储备人才: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国家“211”、“985”工程高校、松江大学园区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和其他高校紧缺专业(暂按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紧缺专业目录)及松江户籍应届毕业生,被上述企业录用。
上述人才须持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且与用人单位至少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
四、激励补贴标准
(一)优秀人才高薪激励补贴
根据人才个体年收入超过优秀人才高薪激励补贴基准线的额度,实行阶梯式补贴:
1、超过5万元以内的,按该人才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8%补贴;
2、超过5万以上、10万元以内的,按该人才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10%补贴;
3、超过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内的,按该人才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12%补贴;
4、超过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按该人才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14%补贴;
5、超过20万元以上的,按该人才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16%补贴。
(二)创业核心团队成员薪酬扶持补贴:年收入超过创业核心团队成员薪酬扶持基准线的,按该人才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8%补贴。
(三)储备人才培育奖励:录用储备人才,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储备人才3年内实现年收入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10.5%再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五、办理程序
(一)资质企业每年年底前提供相关材料报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才服务中心)。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有关材料后,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确定具体企业人才薪酬扶持金额和发放排序方案(按人才薪酬扶持金额占企业纳税比重等情况排序)。
(三)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议。
(四)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区人才发展资金按照《松江区人才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落实人才薪酬扶持资金。如当年审批通过扶持资金发放总额超过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确定的年度扶持资金总额的,按排序实行轮候制度,延后发放。
六、申报材料
(一)《松江区人才薪酬扶持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申请人才薪酬扶持情况汇总表》;
(三)申报单位资质材料;
(四)企业纳税证明;
(五)计算薪酬激励补贴奖励人才资质材料;
(六)计算薪酬激励补贴奖励人才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证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七)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
(一)人才薪酬扶持经费从区人才发展资金列支,并按照《松江区人才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区人才资源社会保障局协调相关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每年对企业享受人才薪酬扶持情况进行跟踪评定。
(三)本实施细则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37043811、67848630、37043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