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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贯彻《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的实施意见(2015年8月发布)

长宁区贯彻《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长委发〔20156

2015827日)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上海要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的新要求,认真贯彻《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文件精神,长宁牢牢把握上海科创中心建设重要机遇,主动对接,主动服务,立足国家战略和上海部署,全力推进区域创新发展。现就 长宁区贯彻《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

围绕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奋斗目标,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整体部署和要求,结合长宁实际,把握好“五个坚持”。

坚持全面对接和融入大局。积极对接《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和上海市《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在对接和服务全市大局中加快长宁深度转型发展。

坚持主动作为和因地制宜。团结凝聚全区上下,统筹调动一切力量,敢于改革攻坚,敢于担当争先;扬长避短,挖掘潜力,充分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区域创新活力。

坚持品牌特色和比较优势。深化“数字长宁”、“智慧高地”特色优势,不断释放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园区、龙头企业的整合带动效应,完善政府创新创业配套服务,推动科技创新资源集聚长宁。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从长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高度,找准制约城区创新发展的痛点、难点和薄弱点,聚焦瓶颈精准发力,解决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和突出难题。

坚持创新发展、集约发展和错位发展。尊重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规律,集聚和用好各类人才,以科技创新引逼转型升级,积极探索中心城区创新驱动发展的新路径。

(二)发展目标

当前长宁正处于深度转型期,必须紧紧围绕国家战略,服从服务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对标先进,发挥优势,夯实基础,全力以赴,努力把长宁打造成为贸易功能突出、现代服务业特色鲜明的科技创新人才集聚区。

实现这个目标,要通过产业集聚、环境集聚和服务集聚,推动航空服务及其相关要素产业、时尚创意产业和“互联网+生活服务”产业创新集群建设,推动产业发展环境、宜商宜居环境、人才服务环境和政策支撑环境建设,推动新型孵化器、各类研发平台和第三方专业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团队近悦远来,以创新人才激发城区活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力。

二、长宁区贯彻《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的主要举措

(一)激励培育创新创业人才

1.鼓励扶持自主创业

对经认定的创业见习基地的企业、创业见习的学员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扶持初创期小微企业发展,对初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房租、开业贷款贴息、成功创业带动就业等给予补贴。

2.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对用人单位委托培训机构实施定向培训、对参加中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人员、对首次开班的培训项目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及培训评价实施单位的企业自主开发的培训新项目,给予每项一定的资金补贴。

3.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对经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的建设和开办补贴、一定标准的房租补贴以及入驻项目一次性的服务补贴。对评选为国家级、市级、区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4.打造优良出入境环境

落实公安部关于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有关出入境政策举措,包括取消就业单位类别和职务级别限制的工作类永久居留;对重点领域和行业引进的外籍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成员,从就业居留向永久居留资格转换;扩大高层次人才在口岸和境内申请办理R字签证的范围;探索外国留学生毕业后在上海直接创新创业;进一步简化来上海创新创业外国人入境和居留手续;扩大长期居留许可签发范围等。

5.推进人才体制机制创新突破

抓住“双自联动”优势,积极争取部分人才政策试点项目在张江长宁园先行先试。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及专家的引进力度,积极争取外国专家证受理和办理业务落地长宁,形成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专家证一口受理机制。探索建立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用人单位等市场主体评价人才机制。

6.加大对高层次人才激励扶持力度

对本区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入选中央和上海市“千人计划”人才、上海市领军人才、博士后研发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区领军和拔尖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学科带头人等,按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资金资助和专项资金资助。

7.提供人才便利服务和优化人才安居工程

对经认定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在居住证积分、居住证转办户籍、直接落户等方面予以优先解决。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新创业人才,提供居留和出入境、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服务。完善人才安居政策,将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等纳入人才安居工程资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海外人才、留学回国创业人才等优先给予房租补贴。

(二)加强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

8.深化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宁园)建设

1)对获得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资助的项目,按市财政资助金额 11比例给予项目承担单位配套扶持。重点支持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等符合长宁产业发展导向的科技项目。

2)对获得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资质的长宁园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其服务绩效,每年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9.加强与大学大院大所的合作

1)对区内大学大院大所利用自有资源建立各类科技园、专业服务园、科创基地等,结合长宁转型发展需求设立专项资金进行补贴,对其投资改造建设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对各类园区引进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给予一定的房租补贴。

2)鼓励大学大院大所优质研发资源外溢,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各类技术难题,推动符合长宁重点科技产业发展方向的大学大院大所科研成果与区域企业开展技术合作。建立区大学大院大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鼓励各类资本积极参与投资区内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实施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对获得市科促会“联盟计划”和“助推计划”认定的项目,给予 11的资金匹配扶持。

10.促进科技园区转型升级

对经认定的科技园区进行年度绩效评估,根据园区在运营管理、创新服务功能拓展、对区域科技创新的贡献度等方面的绩效,给予园区经营管理主体相应的资金扶持和奖励。

11.鼓励支持众创空间发展

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年度绩效评估,根据其在运营管理、创新服务功能拓展、对区域科技创新的贡献度等方面的绩效,给予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相应的资金扶持和奖励,标准参照科技园区扶持的50%执行。

12.推进区域性文化功能提升

1)支持文化创意与科技产业、现代商贸业、现代服务业的融合发展,支持完善文化创意产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互联网+”等新媒体的载体建设,支持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文化、媒体和娱乐等服务。

2)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建设,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申报市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通过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等形式,重点扶持市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内优质文化创意企业项目。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升级服务功能和创新建设。

3)支持对长宁区文化建设的创新发展有促进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创新程度、推广价值,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支持公共文化设施的创新管理,鼓励优秀的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管理。

13.鼓励创新创业活动

1)试行科技创新券(简称“创新券”)制度。其中:创新券(A券)为会场使用券,主要发放对象为区内的创新创业企业和功能性机构,企业和机构可凭 A券在认定区域内使用会议场所;创新券(B券)为活动补贴券,发放对象为区内的新型孵化器、功能性机构、科技园区等,上述组织开展沙龙、路演、培训等创新创业活动,经审定后,可凭B券申请相关活动补贴。

2)对区内已加盟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并向注册于本区的非关联企业开放实验室和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的高校实验室、科研院所实验室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给予每个单位连续两年一定金额的奖励。

(三)积极推进创新企业集聚

14.积极推进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区创建

设立长宁区创建“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移动互联网、平台经济、互联网金融等产业发展,对信息消费试点项目、公共性基础性公益性项目、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企业购买云计算服务用于运营和技术研发等给予资金扶持。

15.促进各类企业总部集聚

积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细分领域世界前50强企业、大型央企、民营全国 50强企业的总部,按不同类型和规模给予一定的开办资助、购房补贴和房租补贴。

16.推动上海虹桥航空服务业创新试验区建设

设立航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融资租赁、航空要素交易平台、航空维修、航空培训、航空专业服务及功能性机构等领域的项目,经认定后按照不同类型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上海虹桥航空服务业创新试验区启动园引进的航空服务企业及功能性机构,租用自用办公房的,给予一定的房租补贴。积极支持航空服务业企业申请上海航空枢纽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上海物流设施投资专项补贴等市级资金。

17.激发互联网金融产业活力

推动长宁互联网金融产业集聚发展,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建设,对经审核的入驻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房租补贴,为入驻的符合条件的功能性机构免费提供5年的办公场地。

18.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创新

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上海市电子商务与新型贸易现代化工程、国家及上海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电子商务运营资助。

1)对获得“上海市电子商务与新型贸易现代化专项工程项目”,经认定后按市扶持资金 1:1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对获得“国家及上海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2)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年产生的网络使用费,购买、托管或租赁服务器费用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参加省部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电子商务行业性展览、市场拓展活动费用,给予每个企业一定的资金支持。

19.鼓励专业科技服务业发展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使用后补贴等形式,对科技企业在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方面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四)大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20.支持企业申报市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对获得市级引导资金的,区级按 11给予匹配资金;对未— 9—    获得市引导资金支持,但符合长宁区“十三五”期间产业发展导向、具有特殊功能性、示范性的项目,给予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支持。

21.鼓励技术创新成果及成果产业化

1)对荣获国家、市级科技奖项的(如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等),按国家或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匹配;对列入国家和市的技术创新成果项目在本区实现产业化的,给予25%-50%的匹配资金扶持。

2)对获得上海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按市区1:1给予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支持。

3)加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扶持力度。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给予相应匹配;对经认定的区级小巨人培育企业,重点围绕企业从事技术攻关、专利二次开发、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企业实验室(技术中心)建设等给予一定的后补贴资金扶持。

4)对被新认定为“上海市软件企业”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企业,以及被新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22.建立专项创新项目化机制

对于获得国家工信部和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涉及的有关项目(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引进技术吸收与创新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化项目、总集成总承包项目、重点技— 10—    术改造项目、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产学研、“四新”经济示范应用工程、产业创新联盟标准化建设);获得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专项扶持资金;获得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等,按国家和市级实际支持额给予1:1配套资金支持。

23.鼓励各类知识产权申请与应用

1)对单位申请的国内专利,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补贴发明专利第四年、第五年年费。对单位申请的国际专利,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获得其它国家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2)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按1:0.5给予配套支持;对经认定的区级知识产权培育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对经认定的上海市版权示范单位,给予相应的资金匹配;对企业在应对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诉讼发生的费用,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贴;对经认定的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按1:0.5给予配套支持;对经认定的区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3)对获得“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和ISO9000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事业单位,获得“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和“质量工程师”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4)对首次获得和重新认定“上海名牌”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对首次获得和重新认定“上海知名品牌示范区”等称号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5)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组织、地方标准化组织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对制订国际标准、制订国家标准、制订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对制订节能、环保、质量安全企业标准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对获得标准化示范试点和“标准化优秀成果奖”的企事业单位,对获得“标准化工程师”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6)对首次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和重新认定且已经享受过资助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24.支持中小企业做强做优

1)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对获得市级科技型中小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给予相应匹配;对经认定的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项目,已获得社会风险投资的,给予已到位风投金额30%-50%的资金支持;对尚未获得风投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2)鼓励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对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产业转型升级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对获得区级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的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3)引导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中小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以及市场推介、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以及资质认证、境外投(议)标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五)强化金融支撑科技创新

25.鼓励各类基金参与创新创业

1)继续发挥好区政府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作用,加大区政府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力度。探索扩大基金规模和设立政府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对于区政府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3年内转让价格参照原始投资额确定。现有引导基金参股社会基金中推广国有资产评估中使用估值报告,实行事后备案。

2)进一步开展由高校、区政府和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三方共同出资的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用于开展大学生科技创业资助及服务工作。加大对时尚设计等领域的大学生创业的支持。

26.鼓励开展科技金融服务

1)支持保险分支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产品创新,为初创期科技企业提供创业风险保障。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专利保险、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等,实施补贴、补偿等奖励和风险分担政策。

2)支持已设立全资控股投资管理公司的银行在我区的分支机构,探索多种形式的“股权 +银行贷款”和“银行贷款+认股权证”等融资方式创新,实行投贷联动。

27.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

支持总部型金融机构、功能性金融机构、金融投资控股公司、新型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集聚,按不同类型和规模给予一定的开办资助、购房补贴和房租补贴。

28.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

1)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企业、软件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以及对社会贡献较高的企业等企业,分别给予贷款基准利率一定比例的贴息和担保费全额返还的支持。

2)积极对接上海市新设的大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与其共同在我区开展融资担保、再担保、股权投资等形式业务,为科技型的中小企业提供增信服务。

29.鼓励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

对在国内A股市场上市(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战略新兴板(筹))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挂牌后给予一次性的资金支持。

30.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

鼓励科技创新型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股权、债权进行出资,指导企业积极运用股权质押、动产抵押登记措施进行融资。

31.鼓励国资支持创新发展

1)鼓励区属国企发起或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或并购基金,推动国企产业转型。

2)创新国资创投管理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建立跟投机制,并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考核目标及相应的薪酬水平。

3)完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加大创新转型考核权重。对科技研发、收购创新资源和重大项目、模式和业态创新转型等方面的投入,均视同于利润。

(六)着力推进政府管理创新

32.进一步实施简政放权

全面完成18类行政权力和2类行政责任的清理,制定区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依法向社会公开,公开目录清单,目录之外不得实施行政审批。

33.推动企业注册便利化

1)积极争取市工商局支持,对于“互联网+”、“四新”经济等新兴行业的企业名称申请,允许其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的用语来体现行业特点。

2)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实行集中登记、一址多照登记制度。

3)简化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登记程序,对于企业依法合规自愿变更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以形式审查为主。

34.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在市场监管领域的应用,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采取多种方式对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和即时信息公示进行抽查,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引导科技创新企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建立良好信用记录。

35.统筹财政科技投入机制

建立跨部门的财政科技项目统筹决策和联动管理制度,综合协调政府各部门科技投入专项资金,改变各部门分散资金使用现状,提高政府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制订全区层面的《支持企业政策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统一标准,进一步规范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及实施细则。

36.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税总发〔201563号)要求,贯彻落实好上海市税务局支持促进“市科创 22条”各项税收措施,加强各项税收政策的宣传解读,积极跟踪、分析和反馈政策执行效应,完善税企互动长效机制。

(七)附则

1.支持对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长宁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良好的企业、机构及其个人。

2.实施细则。各项政策操作部门尽快制订和完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成熟一个,推出一个。实施细则要明确政策条件、扶持标准、单个企业或项目的最高限额、申报程序、资金来源与管理、政策期限和法律责任等。各责任部门申报预算时应测算年度所需资金量,执行期间应开展政策的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政策内容。

3.执行期限。本实施意见中各项政策,原则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到 2017年年底,部门实施细则有规定期限的按细则执行。本意见出台后,原区内各类尚在有效期的相关政策文件中与本意见有冲突的,应以本意见为准。

4.适时调整。本实施意见将及时对接《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后续出台的配套政策文件,适时优化调整各项政策内容。

5.解释权限。本实施意见由区发改委会同具体政策操作部门负责解释。

 


  • 政策级别: 区县、长宁
  • 政策类别: 创业扶持、人才引进、金融服务、财税、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计划

(一)激励培育创新创业人才

1.鼓励扶持自主创业

对经认定的创业见习基地的企业、创业见习的学员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扶持初创期小微企业发展,对初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房租、开业贷款贴息、成功创业带动就业等给予补贴。

2.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对用人单位委托培训机构实施定向培训、对参加中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人员、对首次开班的培训项目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及培训评价实施单位的企业自主开发的培训新项目,给予每项一定的资金补贴。

3.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对经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的建设和开办补贴、一定标准的房租补贴以及入驻项目一次性的服务补贴。对评选为国家级、市级、区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4.打造优良出入境环境

落实公安部关于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有关出入境政策举措,包括取消就业单位类别和职务级别限制的工作类永久居留;对重点领域和行业引进的外籍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成员,从就业居留向永久居留资格转换;扩大高层次人才在口岸和境内申请办理R字签证的范围;探索外国留学生毕业后在上海直接创新创业;进一步简化来上海创新创业外国人入境和居留手续;扩大长期居留许可签发范围等。

5.推进人才体制机制创新突破

抓住“双自联动”优势,积极争取部分人才政策试点项目在张江长宁园先行先试。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及专家的引进力度,积极争取外国专家证受理和办理业务落地长宁,形成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专家证一口受理机制。探索建立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用人单位等市场主体评价人才机制。

6.加大对高层次人才激励扶持力度

对本区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入选中央和上海市“千人计划”人才、上海市领军人才、博士后研发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区领军和拔尖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学科带头人等,按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资金资助和专项资金资助。

7.提供人才便利服务和优化人才安居工程

对经认定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在居住证积分、居住证转办户籍、直接落户等方面予以优先解决。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新创业人才,提供居留和出入境、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服务。完善人才安居政策,将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等纳入人才安居工程资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海外人才、留学回国创业人才等优先给予房租补贴。

(二)加强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

8.深化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宁园)建设

(1)对获得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资助的项目,按市财政资助金额 1:1比例给予项目承担单位配套扶持。重点支持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等符合长宁产业发展导向的科技项目。

(2)对获得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资质的长宁园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其服务绩效,每年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9.加强与大学大院大所的合作

(1)对区内大学大院大所利用自有资源建立各类科技园、专业服务园、科创基地等,结合长宁转型发展需求设立专项资金进行补贴,对其投资改造建设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对各类园区引进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给予一定的房租补贴。

(2)鼓励大学大院大所优质研发资源外溢,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各类技术难题,推动符合长宁重点科技产业发展方向的大学大院大所科研成果与区域企业开展技术合作。建立区大学大院大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鼓励各类资本积极参与投资区内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实施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对获得市科促会“联盟计划”和“助推计划”认定的项目,给予 1:1的资金匹配扶持。

10.促进科技园区转型升级

对经认定的科技园区进行年度绩效评估,根据园区在运营管理、创新服务功能拓展、对区域科技创新的贡献度等方面的绩效,给予园区经营管理主体相应的资金扶持和奖励。

11.鼓励支持众创空间发展

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年度绩效评估,根据其在运营管理、创新服务功能拓展、对区域科技创新的贡献度等方面的绩效,给予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相应的资金扶持和奖励,标准参照科技园区扶持的50%执行。

12.推进区域性文化功能提升

(1)支持文化创意与科技产业、现代商贸业、现代服务业的融合发展,支持完善文化创意产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互联网+”等新媒体的载体建设,支持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文化、媒体和娱乐等服务。

(2)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建设,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申报市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通过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等形式,重点扶持市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内优质文化创意企业项目。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升级服务功能和创新建设。

(3)支持对长宁区文化建设的创新发展有促进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创新程度、推广价值,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支持公共文化设施的创新管理,鼓励优秀的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管理。

13.鼓励创新创业活动

(1)试行科技创新券(简称“创新券”)制度。其中:创新券(A券)为会场使用券,主要发放对象为区内的创新创业企业和功能性机构,企业和机构可凭 A券在认定区域内使用会议场所;创新券(B券)为活动补贴券,发放对象为区内的新型孵化器、功能性机构、科技园区等,上述组织开展沙龙、路演、培训等创新创业活动,经审定后,可凭B券申请相关活动补贴。

(2)对区内已加盟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并向注册于本区的非关联企业开放实验室和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的高校实验室、科研院所实验室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给予每个单位连续两年一定金额的奖励。

(三)积极推进创新企业集聚

14.积极推进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区创建

设立长宁区创建“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移动互联网、平台经济、互联网金融等产业发展,对信息消费试点项目、公共性基础性公益性项目、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类项目、企业购买云计算服务用于运营和技术研发等给予资金扶持。

15.促进各类企业总部集聚

积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细分领域世界前50强企业、大型央企、民营全国 50强企业的总部,按不同类型和规模给予一定的开办资助、购房补贴和房租补贴。

16.推动上海虹桥航空服务业创新试验区建设

设立航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融资租赁、航空要素交易平台、航空维修、航空培训、航空专业服务及功能性机构等领域的项目,经认定后按照不同类型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上海虹桥航空服务业创新试验区启动园引进的航空服务企业及功能性机构,租用自用办公房的,给予一定的房租补贴。积极支持航空服务业企业申请上海航空枢纽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上海物流设施投资专项补贴等市级资金。

17.激发互联网金融产业活力

推动长宁互联网金融产业集聚发展,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建设,对经审核的入驻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房租补贴,为入驻的符合条件的功能性机构免费提供5年的办公场地。

18.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创新

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上海市电子商务与新型贸易现代化工程、国家及上海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电子商务运营资助。

(1)对获得“上海市电子商务与新型贸易现代化专项工程项目”,经认定后按市扶持资金 1:1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对获得“国家及上海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2)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年产生的网络使用费,购买、托管或租赁服务器费用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参加省部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电子商务行业性展览、市场拓展活动费用,给予每个企业一定的资金支持。

19.鼓励专业科技服务业发展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使用后补贴等形式,对科技企业在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方面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四)大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20.支持企业申报市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对获得市级引导资金的,区级按 1:1给予匹配资金;对未— 9—    获得市引导资金支持,但符合长宁区“十三五”期间产业发展导向、具有特殊功能性、示范性的项目,给予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支持。

21.鼓励技术创新成果及成果产业化

(1)对荣获国家、市级科技奖项的(如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等),按国家或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匹配;对列入国家和市的技术创新成果项目在本区实现产业化的,给予25%-50%的匹配资金扶持。

(2)对获得上海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按市区1:1给予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支持。

(3)加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扶持力度。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给予相应匹配;对经认定的区级小巨人培育企业,重点围绕企业从事技术攻关、专利二次开发、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企业实验室(技术中心)建设等给予一定的后补贴资金扶持。

(4)对被新认定为“上海市软件企业”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企业,以及被新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22.建立专项创新项目化机制

对于获得国家工信部和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涉及的有关项目(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引进技术吸收与创新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化项目、总集成总承包项目、重点技— 10—    术改造项目、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和示范应用、产学研、“四新”经济示范应用工程、产业创新联盟标准化建设);获得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专项扶持资金;获得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等,按国家和市级实际支持额给予1:1配套资金支持。

23.鼓励各类知识产权申请与应用

(1)对单位申请的国内专利,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补贴发明专利第四年、第五年年费。对单位申请的国际专利,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获得其它国家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2)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按1:0.5给予配套支持;对经认定的区级知识产权培育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对经认定的上海市版权示范单位,给予相应的资金匹配;对企业在应对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诉讼发生的费用,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贴;对经认定的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按1:0.5给予配套支持;对经认定的区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3)对获得“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和ISO9000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事业单位,获得“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和“质量工程师”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4)对首次获得和重新认定“上海名牌”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对首次获得和重新认定“上海知名品牌示范区”等称号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5)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组织、地方标准化组织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对制订国际标准、制订国家标准、制订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对制订节能、环保、质量安全企业标准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对获得标准化示范试点和“标准化优秀成果奖”的企事业单位,对获得“标准化工程师”的个人,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6)对首次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和重新认定且已经享受过资助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24.支持中小企业做强做优

(1)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对获得市级科技型中小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给予相应匹配;对经认定的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项目,已获得社会风险投资的,给予已到位风投金额30%-50%的资金支持;对尚未获得风投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2)鼓励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对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产业转型升级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对获得区级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的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3)引导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中小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以及市场推介、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以及资质认证、境外投(议)标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五)强化金融支撑科技创新

25.鼓励各类基金参与创新创业

(1)继续发挥好区政府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作用,加大区政府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力度。探索扩大基金规模和设立政府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对于区政府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3年内转让价格参照原始投资额确定。现有引导基金参股社会基金中推广国有资产评估中使用估值报告,实行事后备案。

(2)进一步开展由高校、区政府和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三方共同出资的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用于开展大学生科技创业资助及服务工作。加大对时尚设计等领域的大学生创业的支持。

26.鼓励开展科技金融服务

(1)支持保险分支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产品创新,为初创期科技企业提供创业风险保障。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专利保险、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等,实施补贴、补偿等奖励和风险分担政策。

(2)支持已设立全资控股投资管理公司的银行在我区的分支机构,探索多种形式的“股权 +银行贷款”和“银行贷款+认股权证”等融资方式创新,实行投贷联动。

27.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

支持总部型金融机构、功能性金融机构、金融投资控股公司、新型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集聚,按不同类型和规模给予一定的开办资助、购房补贴和房租补贴。

28.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

(1)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企业、软件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以及对社会贡献较高的企业等企业,分别给予贷款基准利率一定比例的贴息和担保费全额返还的支持。

(2)积极对接上海市新设的大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与其共同在我区开展融资担保、再担保、股权投资等形式业务,为科技型的中小企业提供增信服务。

29.鼓励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

对在国内A股市场上市(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战略新兴板(筹))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挂牌后给予一次性的资金支持。

30.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

鼓励科技创新型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股权、债权进行出资,指导企业积极运用股权质押、动产抵押登记措施进行融资。

31.鼓励国资支持创新发展

(1)鼓励区属国企发起或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或并购基金,推动国企产业转型。

(2)创新国资创投管理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建立跟投机制,并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考核目标及相应的薪酬水平。

(3)完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加大创新转型考核权重。对科技研发、收购创新资源和重大项目、模式和业态创新转型等方面的投入,均视同于利润。

(六)着力推进政府管理创新

32.进一步实施简政放权

全面完成18类行政权力和2类行政责任的清理,制定区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依法向社会公开,公开目录清单,目录之外不得实施行政审批。

33.推动企业注册便利化

(1)积极争取市工商局支持,对于“互联网+”、“四新”经济等新兴行业的企业名称申请,允许其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的用语来体现行业特点。

(2)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实行集中登记、一址多照登记制度。

(3)简化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登记程序,对于企业依法合规自愿变更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以形式审查为主。

34.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在市场监管领域的应用,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采取多种方式对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和即时信息公示进行抽查,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引导科技创新企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建立良好信用记录。

35.统筹财政科技投入机制

建立跨部门的财政科技项目统筹决策和联动管理制度,综合协调政府各部门科技投入专项资金,改变各部门分散资金使用现状,提高政府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制订全区层面的《支持企业政策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统一标准,进一步规范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及实施细则。

36.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税总发〔2015〕63号)要求,贯彻落实好上海市税务局支持促进“市科创 22条”各项税收措施,加强各项税收政策的宣传解读,积极跟踪、分析和反馈政策执行效应,完善税企互动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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