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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引荐高层次人才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年9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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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嘉定区委办公室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嘉定区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引荐

高层次人才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委办发〔201531

 

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各人民团体:

《嘉定区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引荐高层次人才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嘉定区委办公室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911

 

嘉定区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引荐高层次人才的奖励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的实施意见》(嘉委发[2015]20号)精神,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高层次人才引荐工作,加快形成集聚人才社会化、市场化体制机制,进一步营造“择天下英才而用之”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具体是指在我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备案管理以及与我区建立合作关系的机构或组织。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一)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机构;

(二)海外华侨华人社团、留学生组织等各类海外人才机构;

(三)各类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其他有条件为本区引荐高层次人才的机构或组织。

二、引荐范围

鼓励与支持社会力量与本区加强合作,围绕集成电路及物联网、新能源汽车及汽车智能化、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智能制造及机器人等重点产业领域,积极引荐一批站在行业科技前沿、具有国际视野和产业化能力的顶尖人才及团队成员;一批能够创造性地运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引领和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的科技精英人才;一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嘉定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三、人才条件

引荐的人才一般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聘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二)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注册认缴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创新人才须受聘在关键技术岗位或高级管理岗位,一般年薪不低于30万元。

(三)用人单位为在本区正式注册登记并实体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的各类企业。引进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正式劳动(聘用)合同。

(四)引进人才能够推动企业取得明显经济效益,为社会带来一定就业机会;或其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先进能够推动企业重大课题攻关,促进科研成果进行产业化生产。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以及团结协作精神;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引荐人才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经审核可放宽上述条件限制。

四、奖励标准

根据引荐人才不同类别,分别给予引荐单位下列奖励。

(一)国内外顶尖人才。奖励标准30万元/人。主要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顶尖人才;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奖励标准15万元/人。主要包括: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创新人才(含“外专千人”)和创业人才;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国青年科学家奖”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

(三)市级领军人才。奖励标准5万元/人。主要包括:上海“高层次人才计划”人选;上海“领军人才”人选;上海“浦江计划”人选;上海“青年创业英才”人选;上海首席技师“高层次人才计划”人选。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市级领军人才。

(四)区级高层次人才。奖励标准1万元/人。主要包括:引荐人才落地嘉定后,入选嘉定区“人才领先计划”、嘉定区“急需紧缺人才计划”或嘉定区“青年领军人才计划”。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区级高层次人才。

五、申请程序

引荐高层次人才奖励由嘉定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每年集中审定2次,具体由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负责,程序如下:

(一)申请。引荐单位在引荐人才落地并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后,填写《嘉定区引荐高层次人才奖励申请表》并准备相关附件材料,提交区人社局服务窗口受理。

(二)审核。区人社局对引荐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资助意见,提交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会议讨论审定。

(三)公示。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审定通过的引荐单位奖励名单,在嘉定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正式取得奖励资格。

(四)拨付。区人社局分3次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引荐单位。

1.首次拨付。根据引荐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并正式到岗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奖励资金总额50%

2.中期拨付。在首次拨付满一年后,根据用人单位出具的引进人才到岗后开展研发技术成果、发明专利、主持或参与的科技创新项目业绩证明,或创业企业取得明显经济效益、为社会解决就业岗位等业绩贡献报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奖励资金总额30%

3.末期拨付。在引荐人才到岗开展创新创业项目满3年后,由用人单位根据引荐人才完成合同协议约定的经济效益、技术成果指标,出具引荐人才业绩贡献报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奖励资金总额20%

六、提交材料

申请所需附件材料主要包括:

(一)引荐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二)引荐人才有效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同时提交学历学位认证报告)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入选人才计划和获奖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三)引荐人才中创业类人才需提供所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企业任职证明等原件、复印件;创新类人才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须明确标注劳动薪酬待遇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由用人单位提交的人才创新创业业绩报告及证明材料(含研发技术或成果、发明专利、主持或参与的科技创新项目业绩证明;创业企业正常运营并取得经济效益、提供就业岗位证明等)。

(五)由引荐人才本人签字确认的相关情况说明。

七、附则

(一)机构或组织引荐的人才同时符合多个类别,奖励标准坚持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二)机构或组织必须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机构或组织为区内有关单位引荐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参照本办法奖励。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3年。具体由嘉定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