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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加注“创业”)(2019年1月发布)
政策原文
扶持力度
申报条件
申报程序
提交材料
受理服务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

(A029)

欢迎您来本窗口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加注“创业”)申请手续,请注意以下有关告知内容,谢谢您的配合。

一、办事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人,可申请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加注“创业”):

1、有在沪创新创业意愿,并在我国高等院校毕业的应届外籍留学生;

2、计划来沪投资或创新创业的外国人;

3、国内重点高等院校或境外知名高校毕业未满两年,在沪创新创业的外籍优秀毕业生。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出具住宿登记单需证明住宿一个月以上);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6个月内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及持有效居留证件免交);

5、提交个人申请或单位申请函件;

6、提供下列之一与申请条件相符的材料:

(1)符合条件1的,应提交我国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或众创空间等孵化器企业专业平台出具的创新创业证明,或有关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书面确认函;

(2)符合条件2的,应提交相关投资证明或企业进驻企业园区证明或进驻孵化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条件3的,国内毕业的应提交“双一流”高校(或“双一流”学科)出具的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或学位证明;国外毕业的应提交“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原上海交大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前300位的高校出具的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或学位证明,并提供由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申请人可通过上海国际交流协会受理),或提供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证明。

注: 1、首次申请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亲属代办;且原居留证件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第4项;

2、创新创业期间被在沪企业聘雇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周一至周六 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周六仅受理证件)

自贸区分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各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

地址及受理时间   详见《各区办理外国人证件接待地址及时间》

四、办结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六、咨询电话:28951900

七、监督电话:68547109

八、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电子政务平台:http://www.police.sh.cn/crj/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公众微信号:上海公安出入境管理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二○一九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