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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类居留证件(加注“人才”)
政策原文
扶持力度
申报条件
申报程序
提交材料
受理服务

一、办事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加注“人才”):

1、中国政府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

2、上海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3、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的行业高级专业人才。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市住宿地派出所或本市宾旅馆用当前有效护照登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出具住宿登记单需证明住宿一个月以上);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6个月内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

5、提交单位申请公函(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交验企业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不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已备案或再次向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且工作单位不变的,可免提交);

7、提供下列之一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明:

(1)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交《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二维码内信息打印件;

(2)持L类《上海市居住证》B卡人员提交L类《上海市居住证》B卡原件及复印件;

8、提供下列之一与申请人身份和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1)中国政府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提交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外专局等有关主管单位出具的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上海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提交《上海市“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人才类工作居留许可推荐函》原件;

(3)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的行业高级专业人才提交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出具的行业高级专业人才的推荐函。

注:1、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可通过市外国专家局、市商务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市出入境管理局网站查询。

2、首次申请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亲属代办,且原居留证件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体检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经济来源证明、姓名等信息变更证明、企业经营情况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4、在医疗机构内执业的医师另需提交《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5、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周一至周六 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周六仅受理证件)

自贸区分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各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

地址及受理时间   详见《各区办理外国人证件接待地址及时间》

四、办结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六、咨询电话:28951900

七、监督电话:68547109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二○一九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