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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5年11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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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独立招收

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人社专〔2015〕478号

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现将《本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实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1110


本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独立招收

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进一步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吸引更多优秀博士到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开展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提高本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决定在上海市域范围内开展工作站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独立招收,是指本市区域范围内设立工作站的设站单位,经批准可单独以工作站名义直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试点开展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站设站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能保证对博士后科研项目的经费投入,并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与生活条件。

(二)已开展博士后工作三年以上,且在历次国家与本市的博士后工作评估中达到合格及以上考核等次。

(三)博士后招收培养情况正常,近六年内累计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8人以上。

(四)具备完善的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和确定的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并设有专职的博士后管理人员。

(五)能结合本单位的发展战略、科技开发和成果产业化情况,持续开展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高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

三、申请试点实施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程序及流程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工作站设站单位,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提出申请的工作站设站单位进行条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工作站,提出初步意见后报送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三)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正式批准后,工作站设站单位可正式启动博士后研究人员独立招收工作。

四、批准独立招收前,工作站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已办理进站手续,尚未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原培养关系不变,由双方继续共同负责培养工作。已签订联合招收协议,但尚未办理进站手续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招收类型为工作站独立招收。

五、工作站设站单位获批准独立招收后,应该继续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流动站设站单位的师资、科技等资源优势,采取更加灵活有效的产学研联合形式,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有效落实。

六、工作站设站单位可委托本市各类人才服务机构,为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等相关工作提供便捷、高效的专业服务。

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批准独立招收的工作站设站单位的博士后招收、培养和科研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独立招收、培养工作情况不理想的设站单位,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报请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撤销设站单位独立招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