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试点
发布时间:2016-01-26 报送来源:浦东金融服务网

 

122日,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简称《通知》),自2016125日起,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27家金融机构和注册在上海、天津、广东、福建四个自贸区的企业。这意味着,去年2月起在上海自贸区试点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正式推广复制。

去年2月份,上海自贸区开始试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允许上海市的金融机构和注册在区内的企业,自主进行境外本外币融资。当时的这一创新,实质是上调了经济主体从境外融资的杠杆率。

人民银行表示,上海自贸区的试点取得了较好效果,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扩大试点的条件已经成熟。

对试点金融机构和企业,《通知》指出,央行和外管局将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试点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人民银行表示,与之前的跨境融资管理政策相比,此次扩大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具有本外币管理一体化、逆周期调节、总量与结构调控并重等特点,规则统一、公开、透明、市场化,有利于拓宽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融资渠道,在审慎经营理念基础上提高跨境融资的自主性和境外资金利用效率,改善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状况。

至于额度方面,《通知》规定,试点金融机构和四大自贸区企业跨境融资不得超过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该余额上限的计算方式为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其中,企业、金融机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均为1;净资产方面,企业按净资产计算,金融机构按核心资本计算;跨境融资杠杆率方面,企业为1,金融机构为0.8

根据上述规定,注册在四大自贸区的跨境融资上限为1倍净资产;试点的27家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上限为核心资本的8成。而在此前上海自贸区的版本下,企业融资规模为实缴资本的2倍;银行分为两类,上海自贸区的法人银行跨境融资上限为一级资本的5倍,上海市级的分行为总行一级资本的5%

“新版本中企业根据净资产进行跨境融资额度设定,相比实缴资本,更加符合市场要求。”一位银行业人士向记者表示。

该人士同时称,至于试点金融机构,相当于原来适用于上海市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政策全面放开。《通知》下发后,上海自贸区的分支机构由其总行统一管理调度跨境融资额度,原上海自贸区的相关额度自动失效。

人民银行表示,下一阶段将根据扩大试点的情况及政策效果,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择机在全国范围推行,在有效支持微观主体跨境融资的同时,防范宏观金融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构建了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约束机制,完善了我国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需要设置和调节相关参数,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跨境融资进行逆周期调节,使跨境融资水平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