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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2015年8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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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沪委办发[2015]37号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

《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88

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及《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现就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快发展众创空间

(一)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鼓励和支持创客空间、极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新媒体、创业训练营、虚拟孵化器、创业社区等新型孵化器及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等众多不同形式、不同模式的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及协同发展。支持众创空间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可持续发展模式,通过线上线下联动发展,鼓励形成辐射能力强的品牌化众创空间,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创业服务。

(二)鼓励社会力量建设众创空间。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人、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设一批服务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灵活集中办公区。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设一批产业驱动型孵化器。在孵化载体、服务机构、高校、科研院所集聚且生活配套健全的区域,打造一批创业社区,促进区内创业企业围绕产业链、创新链开展合作。以新兴产业为导向,完善“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孵化载体。引导和鼓励与境外创业孵化机构合作设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不断提升孵化能力。

(三)盘活存量资源建立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众创空间。鼓励各区县、各产业园区、各大企业利用已有的商业商务楼宇、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改建为孵化器等众创空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不变更。

(四)促进众创空间行业组织健康发展。积极吸纳创投协会、天使联盟、众创空间联盟、孵化协会、创业者联盟等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参与创业体系建设。大力培育发展创业服务社会组织,政府退出市场自身能够实现或社会组织能够替代的服务功能,支持、委托协会、联盟等社会组织提供众创公共服务。鼓励创新创业服务类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设,支持创新创业服务组织与相关国际组织加强交流合作。

(五)积极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鼓励试点区县先行先试,强化对众创空间服务能力的支持,探索以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基地为载体支撑小微企业发展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放大政策效果。

二、提供创新创业便捷服务

(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允许各类众创空间注册登记名称中含有“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字样,经营范围可表述为“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投资、管理”等。针对众创空间集中办公的特点,落实集中登记、一址多照等商事制度改革,采取单一窗口、网上申报、三证合一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全面推广企业设立、变更网上办理,逐步实现单部门审批事项统一网上办理。根据新兴产业特点,完善企业行业归类规则及对经营范围的管理方式。

(七)降低创业成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企业提供优惠、低价的办公场地,鼓励为创业者提供一定期限的零成本集中办公场所及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免费创业辅导及财务、法务、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帮助科技创业者完善科技成果(创意)、制订商业计划、搭建团队、获得融资等。

(八)推进创新创业资源共享。促进高校、科研院所资源开放共享,推进由财政投入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基地向创业者和创业企业开放。鼓励大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资源。继续完善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共享奖励机制,利用“科技创新券”对创业者和创业企业使用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给予补贴,为创业者提供开放创新环境。

三、激励大众创新创业

(九)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职或离岗创业。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可保留基本待遇离岗创业,在创业孵化期内(3至5年)返回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鼓励部属高校、中央在沪科研院所参照执行。

(十)支持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实施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创业贷款担保贴息、房租补贴、初创期社会保险费补贴、创业培训见习补贴等鼓励创业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鼓励高校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培育创业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提高创业素质。充分发挥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的作用,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

(十一)支持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连续创业者和归国留学人员等各类人员创新创业。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并获得市场认可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直接赋予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居住证转办户籍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3至5年。对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予以直接入户引进。建设好留学人员“创业首站”,服务留学人员来沪创业。

(十二)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加强“双自联动”,依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大海外人才引进渠道和平台建设力度,建立多层次的离岸创业支持系统,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离岸创业模式,为海外人才营造开放、便利的创业营商环境。

四、提升创新创业服务水平

(十三)鼓励全市孵化器服务发挥溢出效应。将特色化、专业化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延伸到街道乡镇层面,通过创新创业服务网络,促进服务资源与创业者和创业企业对接,更广泛地服务大众创新创业。

(十四)加强区县创新创业服务。深化区县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街道乡镇创新创业服务职能,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政策咨询、事务受理、需求采集与反馈等各类公共服务。

(十五)发展一批创业学院。搭建创业教育资源分享平台,支持引进一批国内外优秀的创业培训教材和课程,开发一批符合上海城市特征的创业课程。推动系统化创业教育和技能实训普及,显著提高拥有创业技能和创业经验的人口比例。支持具有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投资人等作为创业导师,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辅导和创业咨询。

(十六)培育发展创新服务机构。鼓励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创新服务,培育一批集团化、品牌化创新服务机构。打造由技术转移转化、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技术情报、研究开发等组成的创新服务链。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完善政府购买创新服务政策。

(十七)集聚创新创业服务人才。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并获得市场认可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直接赋予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居住证转办户籍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3至5年。对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予以直接入户引进。

五、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支持

(十八)促进天使投资发展。扩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天使投资形成的股权,5年内可原值向天使投资其他股东转让。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居住证转办户籍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2至5年。对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予以直接入户引进。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

(十九)创新科技信贷服务产品。鼓励发展商业银行科技支行,为轻资产、无抵押、高风险特征的创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基金,为创业企业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继续完善科技企业信用贷、履约保、微贷通及个性化金融产品组成的信贷产品体系,开展“创投贷”信贷服务,扩大科技信贷的规模和惠及面。完善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开发符合科技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规律的核心人员在职保证保险等科技保险产品,运用科技保险补贴等方式,降低科技企业创新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十)探索跨境投融资服务。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境外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境内非上市企业。依托有关机构设立科技企业境外融资专门服务窗口,支持本土科技企业开展境外人民币融资。试点开展设立境外股权投资企业,支持企业直接到境外设立基金开展创新投资。

(二十一)推广孵化器“投资+孵化”模式。鼓励具有投资功能的孵化器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或机构,通过孵化器等众创空间更加精准地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种子资金和天使资金。推进国有孵化器改制,鼓励其引入专业团队运营管理。参照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相关规定,优化孵化器投资项目的国有股权投入和退出机制。

六、加强财税扶持

(二十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支持创新创业服务。积极落实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5年以上(含5年)许可使用权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优惠。

(二十三)优化财政资金支持方式。调整市、区县两级财政资金支持创新创业的投入方式和范围。利用市场化机制,采取补助、创投引导、跟投、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众创空间及创业项目、初创项目。鼓励各区县对众创空间建设中发生的孵化用房改造费、创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贷款利息等给予一定补贴。

七、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二十四)大力弘扬创新创业文化。树立创新改变生活、创业实现价值的价值导向。充分发挥创客空间、社区创新屋、学校创新创业社团等的作用,培育社会大众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二十五)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通过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和创新创业大赛、创客大赛等形式,搭建创业者之间、创业者与投资人之间、创业者与服务者之间的交流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

(二十六)广泛宣传创新创业。支持创业媒体建设和发展,构建线上、线下创业宣传传播体系,通过新媒体、自媒体等广泛宣传创业明星、创客、极客、优秀创业导师、天使投资人、孵化器管理者,传播创业理念,推广创业活动,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本市蔚然成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