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沙龙——中小企业融资及上市法律风险解读活动总结
发布时间:2016-01-18 报送来源:浦东科技

2016年1月8日下午,由中科院院士上海浦东活动中心、上海市浦东科技金融服务联合会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投资协会联合承办的“创新沙龙——中小企业融资及上市法律风险解读讲座”如期在上海浦东张江举行。此次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中小企业对比分析融资渠道,讲解中国资本市场结构,解读上市法律风险,让中小企业更便捷地实现上市融资。

此次活动还得到了浦东新区科委的重视,陆铭副主任在讲座前发表了讲话,陆主任讲到,“政府在科技金融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在浦东新区创建上海市科创中心核心功能区大框架下,新区科委新区政府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政策性的工具,鼓励发展天使投资,同时对天使投资机构进行适当的奖励,鼓励他们对小微企业创新提供动力。”这对小微企业无疑是个好消息。

此次讲座邀请到的主讲老师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于炳光律师,于律师从业12年,擅长公司境内外融资上市、收购兼并、基金及投资等民商法领域的法律事务,已参与并主办多家公司的境内外发行上市、投融资、并购项目,经验十足。讲座上,于律师指出,企业有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两种融资渠道,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融资渠道。

 

于炳光律师给参会企业做讲解

   

债务性融资是指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融入资金,利率较高,到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在债务融资过程中,企业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有所衡量,需要格外注意两种风险:一是不要提供企业本身承受不了的担保;二是要考虑企业本身负债率的高低,30%-50%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区间,既能达到企业资金链的安全,同时又能保证企业有一些资金来进行业务扩展。于律师表示,“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审批便捷、发行条件宽松、融资规模较大、偿还期限较长等特点,中小企业可优先考虑选择私募债来融资”。中小企业如果有一个理想的基础资产,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的途径获取融资。

 

  

参会的企业代表

 

权益性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在这个过程中,市场更多的是通过股权方式融资。而在股权运作过程中,都不可避免有私募股权的身影。于律师劝诫,“中小企业在引进私募起草对赌协议的时候,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来判断对赌能否实现,对赌条款也应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便于减少损失”。

在谈及中国资本市场时,于律师表示,“新三板的推出为中小企业打开进入资本市场的大门。截止2015年年底,全国有5219家企业在新三板上市,未来将扩大到20000家”。新三板上市门槛低、政策优惠多,对中小企业来说是一个非常理想的融资方式。从理论上讲,只要达到新三板上市要求的中小企业就可以上市新三板,但于律师也指出,“理论与实践还是存在些许差异的,主板券商越来越青睐有一定净利润、较高成长性和竞争力、挂牌新三板之后能够完成转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此外,四板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也是不错的融资渠道。相比新三板而言, 四板属于区域性交易市场,上市门槛和审核要求相对较低。目前正在研讨的战略新兴板也偏重初创企业,但其主要针对战略新兴产业。

 

   

此次活动共吸引了60多家企业前来听讲,其中由于缺乏专业的指导,有相当一部分地企业不敢轻易试水。不同于其他融资渠道,上市融资面临较为复杂的法律流程,制约了中小企业上市融资之路,而这一期的活动无疑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和专业人士面对面交流的机会,使他们了解到了上市过程中企业会遇到的诸多问题以及解决方法,这将提升中小企业对上市的认识和理解,也在极大程度上推进了中小企业上市的步伐。

与此同时,我们也呼吁,随着中国资本市场逐渐完善,融资方式将会多种多样。中小企业须理性对待融资,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融资方式。正如于律师在讲座上指出那样,“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天时地利人和缺一不可。天时指的是融资时间,地利指的是融资方式,人和指的是合伙人。”在适宜的时间融资,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携手最佳合伙人,是每家企业以低成本融资获得高收入经营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