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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创中心系列出入境政策实施细则(2015年7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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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市场认定人才机制,畅通人才申请永久居留的市场化渠道。取消就业单位类别和职务级别限制、放宽居住时限要求、挂钩工资和税收等,建立由市场主导、门槛透明简洁的人才申请永久居留市场化渠道。外籍人员在沪已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注:工资性年收入标准和纳税标准按照上一年度上海市人均水平倍数进行调整)。

2、对重点领域、行业引进的外籍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成员,完善从就业居留向永久居留资格的转换机制并缩短审批时限。在保留现有永久居留资格申请途径基础上,对经上海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上海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制定的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专业人才(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签发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工作满3年后,经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并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

3、扩大高层次人才在口岸和境内申请办理人才签证的范围,提供入境和停居留便利。进一步扩大人才签证的申请范围,简化申请手续。对上海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聘雇的行业高级专业人才或者其他邀请单位出具证明属于高层次人才的外国人,未持签证来华的,可以向抵达口岸签证机关申请人才签证,入境后可按规定办理居留许可;持其他签证来华的,入境后可以申请变更为人才签证或者按规定办理居留许可。

4、支持外国留学生在我国高等院校应届毕业后直接在上海创新创业,吸引在华外籍优秀高校毕业生的智力资源。具有在上海创新创业意愿的外国留学生,可以凭高等院校毕业证书等材料申请有效期2年以内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进行毕业实习及创新创业活动。期间,被有关单位聘雇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

5、进一步简化来上海创新创业外国人的入境和居留手续,从境外吸引外国人才资源。简化现有审批流程和手续,提供签证便利,吸引更多外籍人员来沪创业就业。一是对持有人社、外专部门签发的工作许可证明来上海工作的外国人,允许其在入境后直接凭工作许可证明申请有效期1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也可以向抵达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工作签证,入境后按规定办理相应期限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二是对计划来上海投资或者创新创业的外国人,来不及办理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凭投资证明或者创业计划、生活来源证明等,向抵达口岸签证机关申请私人事务签证,入境后可以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6、扩大长期居留许可签发范围,使在上海工作的外国人享受更为稳定的居留预期。对于在上海工作的外国人,如其已连续两次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问题的,第三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可以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使其享受更为稳定的居留预期。

7、结合上海居住证政策,扩大非上海户籍居民在上海申请出入境证件的范围。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允许持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即可在沪申请办理各类出入境证件(赴港澳台定居除外),进一步便利人才在沪居住生活。

8、授权上海市公安机关制定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来上海定居政策并实施审批。授权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制定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属来上海定居政策,并授权上海市公安局进行审批,以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吸引港澳人才。

9、对外籍高层次人才随行的外籍私人服务人员提供居留便利,满足个人工作生活需求。对已获得在华永久居留资格或持有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提供个人担保和雇佣合同,可以为其随行的外籍私人服务人员签发相应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满足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实际生活需求。

10、推动完善上海口岸和长三角地区外国人过境免签政策,构建更为便捷宽松的商务旅游环境。积极支持上海市向国务院申请实施部分国家人员过境免签政策停留期限从72小时延长至144小时,从空港口岸扩大至海陆空港口岸,并实现长三角相关口岸过境免签政策联动。  

11、探索研究外国旅游团乘坐邮轮经上海入境免签政策,全力支持发展邮轮经济。参考有关国家邮轮经济发展经验和我国在广东、海南、桂林等地实施外国旅游团免签入境的实践作法,积极支持上海市向国务院申请对乘坐邮轮抵达上海的外国旅游团实施免签入境政策。 

12、公安部和上海市政府建立部市协作机制,持续推动和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公安部和上海市政府建立部市协作机制,就促进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涉及公安工作进行定期协商,加强日常工作联系,及时了解和评估各项政策效能发挥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完善。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立定点联系合作机制,合作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企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相关课题研究,为公安部决策提供支持。

来源:http://www.mps.gov.cn/n16/n1237/n1342/n803715/4477835.html